【記者尤華恩/台南報導】日前(29)日上午9時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金華所巡邏警接獲報案轄內有違規停車案件擋住出入口,遂前往查看,果然於觀光城內道路發現一部白色自小客懸掛第二類試車牌,不緊靠道路右側停放,員警立即拍照蒐證並查察車籍資料準備舉發違規。 惟該車經比對車籍資料及車款、車色,發現該車牌照早已註銷且所有人為自然人,不符合第二類試車牌車主申請資格(必須是合法商業登記汽車買賣業),顯係懸掛他車號牌躲避查察,警方除依規定當場拆除車牌扣繳外,且對車牌提供他車懸掛及懸掛他車車牌者,二者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舉發處罰並吊銷其牌照。車主車輛如要繼續使用,需另外再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新車牌,始得合法上路。 警方提醒,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 『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車牌可以視同車輛的識別證明,如果您的機車、汽車車牌因某些原因,致產生車牌註銷、吊銷等問題,車主車輛如要繼續使用,需於吊銷(扣)期滿後,另外再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新車牌,始得合法上路,以免被員警查獲時受罰。另警方呼籲,曾發現有些民眾想避免遭科技執法等設備取締,會利用加、減筆畫等方式或懸掛壓克力假車牌方法變造;雖然只是在車牌上加、減筆畫,但將會嚴重影響辨識,誤導取締單位,一旦被攔查發現,可就不是交通違規罰單這麼簡單,將依刑法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移送法辦,最高可處一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分局長林獻力呼籲,守護轄區治安、交通是員警的天職,發現違法違規情事員警必會加強盤查,勿枉勿縱絕不手軟,民眾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共同維護良好交通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