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黃芸涵/綜合報導
通常房屋買賣過程中,買方看完房後若有意願購買,會下斡旋金或簽要約書;進入議價程序後,買賣雙方出價有差異時,房屋仲介會從中協調,達到雙方價格共識。不過有民眾遇到「先下斡旋才能看房」,因此付了幾十萬元,讓網友都看傻。
原PO在《買房知識家》急問,家人去看房,結果被要求先付斡旋金才能看,於是付了幾十萬元,但他認為不合理,且物件也不滿意,這樣還能退錢嗎?
經歷讓網友直呼太扯,「我從來沒被房仲要求看房要付斡旋金欸」、「看房不用斡旋金,應該被騙了!」、「看了想買,要談價才付斡旋金」、「你去買車,會要求你先付訂金再給你看車嗎?」、「隨便叫你給錢就給,以後別人寫張千萬的本票叫你簽就簽嗎?」、「你們腦波也太弱了吧,還是沒做功課等著被當盤子?付斡旋才能看房這話術你也信」、「下斡旋不是要寫購買總價嗎?沒看怎麼知道要不要買跟要出多少錢?」、「屋主未簽收前隨時都可退還!簽收後則無法退,建議趕緊打電話告知不買了!」、「這種物件通常(我)都不看」。
還有網友透露,「之前遇過,但通常是屋內有租客,所以房仲要求先付斡旋才能看,也都說斡旋失敗可退。不過這種物件我也不看」、「有遇過,說是房子條件很好,不付斡旋連看都不能看,斡旋等於門票,傻眼」。
按一般正常流程,不論支付斡旋金或簽要約書,皆表達買方明確購買意願,想進一步與賣方交涉,所以在做這動作之前,買方應該請仲介提供建物的相關謄本、平面圖和地籍圖等,確保房屋沒問題再行動。因此「先付斡旋才看房」,顯然違背程序。
當買賣進入下斡旋金的環節,永慶房屋客法部經理陳繼先指出,當買方決定簽立斡旋契約或要約書之前,要知道買賣房屋屬於高金額交易,應具備正確、嚴謹的心態出價,更不該把斡旋當作是遊戲,以隨便出價的想法來買房屋,不僅容易造成問題,讓賣方感到困擾,甚至是斡旋金遭到沒收或依要約書條文賠償,不僅受到損失,同時也讓自己的買房之路不順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