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則關於早期牙醫師檢覈資格爭議的行政法院判決被選為判例(48年判字第24號),而這則判例所爭議事項的法律意義,可能因時間的推移,其重要性隨之減少,終於在民國81年3月經行政法院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而予以廢止。或許這則判例在法律上的意義不再重要,但其內容卻記錄著日治時期臺灣本土特殊的齒科醫師培育制度,這在臺灣牙醫史卻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它作為一種直接證據,不但證實日治時期臺灣本土存在著一種特殊的齒科醫師培育制度,也就是西醫師經過齒科專業訓練後可獲得從事齒科業務許可的特殊制度;另一方面,也證實當時確實有西醫師完成了畢業後的齒科專業訓練,而獲得從事齒科業務的許可,並且以齒科醫身份行醫。
這則判例的裁判日期是在民國48年6月6日,其判決要旨如下:
查聲請牙醫師檢覈,依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聲請檢覈須知(甲)項規定,應牙醫師檢覈資格之第一種,為公立或經教育部立案或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牙醫學,並經實習,成績優良,得有畢業證書者,同須知(乙)項規定,關於資格之證明,證明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應提出畢業證書,如不能提出時,應繳驗教育部或該管教育行政機關之畢業證明書。本件原告主張於民國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畢業於前臺灣總督府台北醫學專門學校後,再進該校研究科專攻齒科一年,領有原昭和五年四月十六日前臺灣總督府台北醫學專門學校校長堀內次雄所發給之證明書,取得牙醫師資格,於臺灣省光復前曾在台北行牙醫多年等情,並提出上開學校校長堀內次雄於原昭和五年四月十六日所給學醫發字第二八七號證明書為證。經本院檢同該項證明書原件,函請國立臺灣大學查復,旋准該大學於四十八年五月二十日以校教字第二三一○號函復說明,凡在前臺灣總督府台北醫專畢業後,再入該校研究科(齒科)專攻一年,即可取得牙醫師資格。原告呈案之二八七證明書,確係前台北醫專所發給。該證明書證明原告已有專門醫師之相當技能,可以取得齒科醫師資格。當時該校齒科專攻部修業制度,係醫專畢業生入齒科研究室研究一年後畢業者,由指導教授報請醫專校長發給此項證明書,別無其他正式畢業證書,亦無特別學籍檔卷云云。足信原告聲稱其係於前臺灣總督府台北醫專畢業後再入該校研究科專修齒科一年畢業,已取得與日本齒科專門學校畢業之同等資格一節,尚非無據。即與前述應牙醫師檢覈之第一種資格相符。又該項證明書性質上既同於畢業證書,則原告以該第一種資格請求牙醫師檢覈,而提出該項證明書以為資格之證明,自亦難認為不合。
從判決要旨的內容可還原這樣的故事,原告在1926年(昭和元年)畢業於臺灣總督府臺北醫學專門學校,後來在1929年(昭和4年)回母校研究科的齒科研究室(也可稱齒科學教室)接受一年的齒科訓練,在1930年(昭和5年)結訓取得校長所核發的證明書(如同現在的結業證書),而此證明書即是用來證明原告具有齒科專門之相當技能。從原告的主張也可推知,他有進一步申請取得「齒科專門標榜」許可(判決中的牙醫師資格或齒科醫師資格),並且在臺灣省光復前曾在臺北行牙醫多年。戰後原告聲請牙醫師檢覈並不順利,主要原因在於臺灣總督府臺北醫專所核發的完成研究科齒科訓練證明書,並非專科以上學校修習牙醫學的畢業證書,因此很難在聲請牙醫師檢覈第一關獲得認可。經由他的努力不懈,終於在1959年(民國48年)獲得對他有利的判決,而這個判決也被選為判例。這距離他進入母校研究科接受齒科訓練,已經是時隔30年了。判決內容所能還原的故事也就到此為止了,原告後來是否繼續聲請牙醫師檢覈,是否順利取得牙醫師證書,又是否如願再以牙醫師身份行醫,這就不得而知了。
[caption id="attachment_59169" align="alignnone" width="399"] 圖一:關於「齒科專門標榜」的法令條文。[/caption]雖然日治時期臺灣始終未有齒科醫學校或齒科醫學專門學校,但仍然在臺灣本土設計了一套培育齒科醫師的制度,臺灣總督府參考1916年(大正5年)在日本先行辦理的制度,在1918年(大正7年)公告關於臺灣醫師取得「齒科專門標榜」許可的規定(圖一),也就是醫師在有齒科學課程的學校接受訓練,而具有齒科相當技能者,可向臺灣總督府申請頒給「齒科專門標榜」許可,而可從事齒科醫業,相當於取得齒科醫師的執業資格(但不等同齒科醫師證書),曾有醫學校畢業生在規定公告前就在臺灣總督府臺北醫院齒科部或日本赤十字社臺灣支部醫院(簡稱日赤醫院)齒科接受訓練,而在規定公告後申請「齒科專門標榜」許可,也有在規定公告後入學臺灣總督府醫學專門學校研究科研習齒科而取得「齒科專門標榜」許可,成為貨真價實臺灣本土培育出來可執行齒科業務的醫師(圖二、三)。
[caption id="attachment_59170" align="alignnone" width="692"] 「齒科醫專門標榜許可(高敬遠)」(1919-01-01),〈大正八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十五年保存第三卷警察〉,《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6667005。[/caption]根據國史館臺灣文獻館(Taiwan Historica)的研究,最早紀錄在臺灣開業齒科為1896年(明治29年)年酒井千代松醫師在臺北申請開業許可。日治時期臺灣沒有牙醫學校,但臺灣總督府醫學校或臺北醫專畢業的醫師若接受「齒科醫訓練」則可執行齒科業務,新竹關西人羅享標醫師即有「齒科專門標榜」(專業證書),於1915年(大正4年)在北埔開業,他可能是第一位受過正規訓練的臺籍齒科醫師。另外,朱真一教授則有更詳細的研究,根據他在台北市醫師公會會刊(2016年第60卷第2期)所發表醫林特稿.台灣早期牙醫的典故,孟天成及羅享標兩位醫師是最早接受齒科醫訓練的人,他們分別是臺灣總督府醫學校第3屆及第9屆的畢業生,於1910年(明治43年)在日赤醫院齒科擔任助手接受訓練。
[caption id="attachment_59171" align="alignnone" width="545"] 「臺中州莊燈齒科專門標榜許可ノ件」(1923-01-01),〈大正十二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十五年保存第三卷警察〉,《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7161020。[/caption]1910年(明治43年)4月15日畢業的羅享標醫師,直接在當月30日進入日赤醫院擔任醫員,一直到1914年(大正3年)4月15日,在日赤醫院服務4年。他曾短暫在臺北醫院服務,後來移居北埔。1915年(大正4年)在北埔庄開業,也曾擔任北埔庄公醫及北埔公學校校醫。羅享標醫師很有可能是第一位兼齒科業務的西醫師。有研究推測,羅享標醫師開業初期很可能行醫兼牙醫業務,但後期當正式留學日本齒科醫學校畢業的牙醫師回臺漸多後,而漸漸減少牙醫業務。
不過,一份由臺灣總督府交通局遞信部在1939年(昭和14年)8月發行的「簡易保險齒科醫名簿」,記載當時全體特約齒科醫師共368人,爬梳「簡易保險齒科醫名簿」的內容,發現羅享標醫師亦名列其中,而他的診療所就在新竹州竹東郡北埔庄。日治時期的簡易保險制度中有一項福利措施,就是由公部門與醫師會或齒科醫師會洽談關於簡易保險被保險人的診療優惠,由公部門收錄參與醫師資料,並製成名冊發行。1939年(昭和14年)7月,臺灣總督府交通局遞信部與臺灣齒科醫師會完成協約,並於同年8月發行「簡易保險齒科醫名簿」,供被保險人參考。從這份史料可推敲出,即便到了日治後期,羅享標醫師對於齒科業務可能有更多的投入,甚至也成為臺灣齒科醫師會的成員之一,也是簡易保險的特約齒科醫師,這也意味著齒科業務很有可能才是他的主要醫療業務。
根據林吉崇醫師的研究,為彌補齒科醫師的缺額,臺北醫專對於醫學校畢業生曾在臺灣總督府臺北醫院或日赤醫院接受過正式齒科醫師訓練一年以上者,頒給證明具有齒科相當技能的證明書。1926年(昭和元年)時最熱門,有7位畢業生去擔任齒科醫師助手,以後繼續有畢業生加入,參加當助手的齒科醫師訓練,到了1929年(昭和4年)還有醫專畢業生,范增森、吳神裕及黃朝生3人加入當齒科助手,可見到了1929年(昭和4年)仍有需要。
這種證明具有齒科相當技能的證明書可與正式齒科專門學校畢業的齒科醫師區別,性質上更像是醫學生成為醫師後的分科訓練,而這些「齒科專門標榜」醫師是依據「臺灣醫師令」的法源基礎開設西醫的診療所,並且例外的獲得特許可以從事齒科業務,與正式齒科醫師依據「臺灣齒科醫師令」為法源基礎開設齒科診療所仍有很大的不同。1930年(昭和5年)起,當正式齒科專門學校畢業的齒科醫師(尤其臺籍齒科醫師)從日本回臺漸多後,不但醫專畢業醫師去齒科當助手的逐漸減少。而那些早有「齒科專門標榜」資格的醫師,也漸漸放棄兼職齒科業務,忙於本行的內外婦兒等西醫業務。
羅享標醫師於1915年(大正4年)在北埔庄開業時,全臺灣也只有14位開業齒科醫師,想必他在當時臺灣的齒科醫療領域扮演著一定的角色或有一席之地。截至1929年(昭和4年)止,相關資訊顯示醫學校或醫專畢業生有23人投入齒科訓練,或許他們大多數人後來還是走回西醫本行,像羅享標醫師的例子可能還是少數,尤其戰後沒有類似的醫療制度,並且關於具有「齒科專門標榜」資格的醫師,戰後體制對於他們想以此資格來聲請牙醫師檢覈也極為不友善。因此,在其中一位醫師努力不懈的情況下,才有48年判字第24號判例的產生。
隨著時代的更迭及制度的轉換,專業證照及資格也必然伴隨著延續、更新或轉換的問題需要處理,為政者或掌握制度詮釋權力的人,應發揮智慧,屏除本位主義,用更大的包容力,接納、肯定並支持那些曾在相同專業領域做出貢獻的人。時至今日,隨著醫療專業知識的擴充,無論西醫、牙醫及中醫專業領域,仍有機會面臨相同的問題。在新專科知識體系成熟,獲得政府認證後,也同樣產生專業資格認定的更新或轉換的事務需要處理。以史為鑒,上位者應捐棄成見,廣為接納教學、研究及醫療實務等專業貢獻者,這才是制度良性發展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