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586/記者彭慧婉報導】傳統社會對於許多職業存有刻板印象,使得雇主在招募員工時,常不慎在徵才廣告中列出與工作本身不相關的條件,例如「櫃台小姐」、「司機大哥」及「洗碗阿姨」等,但其實這些徵才廣告已經違法。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違反者將被裁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實務上除了上述「櫃台小姐」、「司機大哥」及「洗碗阿姨」等較明顯的「直接歧視」以外,還有較不易察覺的「間接歧視」,例如「限役畢」。依據兵役法規定,因身心障礙或有痼疾,達不堪服役標準,或因身高、體重或體格指標過高或過低,而達不適服役標準者,免服兵役,稱為免役。因前述人員無法取得役畢證明,如雇主於徵才條件設定「限役畢」,則涉及身心障礙歧視或容貌歧視,而有違法之虞。
勞動局提醒,雇主於招募人才或設定受僱者之勞動條件時,切勿以「與執行該項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受僱與否或受僱者之勞動條件,以免誤觸法規。期望雇主們一同重視勞工權益,共同營造就業平權友善職場。(圖:勞動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