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斯鸿 何文勝/專訪報導
檢察官及法院依據現行制度開始嚴懲律師洩密不法行為!
名檢劉承武表示,主要根本原因就是如此行為不檢已經造成被害人無法向上游及主嫌求償!影響又到立法院去年剛剛通過施行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所明白列舉的司法機關修復式司法與補償性司法的基本義務!
如此保障被害人權益係大法官解釋一再重申必須嚴密防範洩密及勾串與滅證!業已進入是否違憲之程序正義的檢驗!
何況還有大法官釋憲內容一向都用憲法16條之保障規範來檢驗司法機關的蒐證程序正義、調查程序、辯論程序及勝負決定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憲法規定要求!
如此慢慢改變了以前都是用被告的角度來決定處罰性司法正義的內涵已經逐步擴大到修復式司法正義與補償性司法正義的檢驗要求!配合上法官法30條及第89條明定的個案評鑑制度所明定的範圍包括是否違反上述的程序正義原則等事項!
名檢劉承武表示,欣見終於看到心中有犯罪被害人之司法機關文化而與普世價值文明標準接軌之台灣平等對待犯罪被害人權益,已經在慢慢形成如此依據憲法治國理念!
所以律師濫用職權而違法亂紀業已觸犯如此憲法程序正義紅線!當然不能再輕輕放下了!
攝影/陳斯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