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231122 15:05:25)年底將近,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資深會計師袁金蘭今(22)提醒,本年度有股利收入或屬兼營(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者)之營業人,於報繳最後一期(11-12月)營業稅時,須記得計算全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全年度可扣抵進項稅額,符合適用直接扣抵法條件之營業人,得採用直接扣抵法申報調整以增加全年度可扣抵進項稅額。
年度中取得股利收入之營業人,依照財政部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於年度結束時應將全年度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惟實務上,仍偶有營業人漏未申報股利收入(含台灣及海外股利收入),或不知扣抵方法得採直接扣抵法較有利:
舉例說明,兼營營業人A公司2023年度應稅銷售額及零稅率銷售額八億元,取得海外股利二億元,銷售額總計十億元,另該年度之進項稅額為3,000萬(專供課稅營業用得扣抵稅額為2,000萬,供課稅及免稅營業共同使用之稅額為1,000萬)。
◆ 採用比例扣抵法,A公司之全年不得扣抵進項稅額為600萬,係3,000萬乘以全年不得扣抵比例20%(2億÷10億) ◆ 採用直接扣抵法,A公司之全年不得扣抵進項稅額為200萬,A公司需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專供課稅營業用之進項稅額可全額扣抵,僅就共同使用之進項稅額1,000萬乘以全年不得扣抵比例20%,計算出不得扣抵進項稅額。 選擇採用直接扣抵法,將有400萬(600萬-200萬)的節稅效益。
袁金蘭提醒,因應CFC(受控外國公司)已於2023年1月1日正式上路,台灣公司將2023年以後發生之海外盈餘保留在低稅負國家/地區之控股公司,將被視同分配提前納入課稅所得,意即該部份海外盈餘即使尚未匯回,亦會增加營所稅課稅所得,公司考量資金調度之靈活性或繳納稅款之資金需求等因素,未來可能會選擇直接將海外盈餘分配給台灣股東,此時,尚須留意營業稅之影響,有海外盈餘匯回、國內股利或其他免稅銷售額之營業人,建議可於年底按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試算得扣抵之進項稅額,選擇較有利之方法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而一經選擇採用直接扣抵法者,經採用後三年內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