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會上,我們經常會遇到各種各樣的人和事,有時甚至會遇到一些人,他們會向我們描述自己的困難,並向我們借款。當這些人在借到錢之後卻不還錢時,我們可能會陷入一個尷尬且困惑的境地:這究竟是一個簡單的民事債務糾紛,還是已經涉及到了刑事詐欺?
首先,我們可以參考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289號判決的見解。該判決認為在互負義務的雙務契約中,如果屬於詐欺而非僅僅是民事糾紛的情況,通常有兩種可能:締約詐欺和履約詐欺。締約詐欺指的是當事人在締約時就已經有欺騙對方的意圖,例如賣家明知手機是山寨版卻以正品價格出售。履約詐欺則分為「純正的履約詐欺」和「不純正的履約詐欺」,前者是指在履行合同時用假貨替代真貨,後者則是指在締約之初就有著不履行義務、僅想拿走錢財的惡意。
當我們面對借款人借款卻不還款的情況時,如果想要判定其為詐欺,就需要看借款人一開始是否就根本沒有還款的意圖,或者是因為後來的經濟困難而無法還款。法院在這方面的實際判決也給出了一些判斷標準。比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在101年度上易字第782號判決中就指出,不能僅因為借款人沒有還錢就認為其涉嫌詐欺罪,還需要判斷其主觀上是否真的有詐欺的意圖。
法院在判斷是否涉及詐欺時通常會參考一些客觀的事實和證據,例如被告的自白、是否存在其他證據表明其從一開始就有詐騙的意圖、是否存在重複詐欺的行為等等。這些都是法院在判斷此類案件時會考慮的重要因素。
總的來說,當我們遇到他人借款不還的情況時,我們需要冷靜分析,並尋求法律幫助來判斷這究竟是一個民事債務問題還是一個涉及刑事詐欺的案件,以便我們能夠更有效地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