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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債,怎麼清?」 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你需要知道的事

台灣產經新聞網/喆律法律事務所 2023.10.2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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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的財產分配問題

當夫妻決定離婚,往往會遇到夫妻財產分配的困境。而一個常被提及的問題就是:財產應該在哪一個時間點計算?畢竟不同的計算時點可能會對雙方各自能拿到的金額造成影響,例如股票的價值可能會隨時間波動,或某段時間內賣掉或購入的房產。

舉例而言,若W先生和S小姐因離婚條件及其相關財產問題進行訴訟,但在訴訟途中達到和解,那麼,應該在提起訴訟的時間點或是和解的時間點計算剩餘財產呢?

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財產的計算時點定義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也就是說,在離婚成立、配偶死亡或是改變財產制的協議時。因此,如果在離婚訴訟中達到和解,計算時點應是和解之時,而非訴訟開始之時。

但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在許多情況下,都重視雙方的共識。因此,如果夫妻雙方協商決定在訴訟開始的時間點計算財產,這也是可以的。例如,有一最高法院的案例中,夫妻雙方就是在訴訟過程中約定以訴訟開始的日子作為計算財產的基準日。

進一步來看,W先生和S小姐在5月結婚,那麼他們在4月賺取的薪水是否應該合併分配呢?根據民法第1017條,夫妻的財產分為婚前和婚後財產,兩者是獨立所有的。所以,即使是5月結婚後發放的4月薪水,仍被認為是各自在婚前所得,因此不需共同分配。

總之,離婚後的財產分配可能複雜,但若能了解相關法律規定並考慮雙方的共識,可以更平順地解決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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