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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式解析全球最低稅負制對跨國集團之衝擊 勤業眾信:把握黃金關鍵時間並依不同情境研擬因應對策

中央社/ 2023.09.20 13:53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30920 13:53:01)全球最低稅負制( GloBE)自2021年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ECD)發表相關立法範本(以下簡稱「OECD 立法範本」)起,迄今歷時兩年醖釀,即將於2024年(例如歐盟、英國、日本及韓國等)或2025年(例如新加坡及香港等)正式上路。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徐有德表示,GloBE目的為要求達一定規模之跨國集團於其有營運之國家或地區均繳納不低於15%之稅負,未達15%的部分將透過複雜的跨國課稅機制來補徵。據此,未來任何GloBE立法上路的國家或地區皆可要求在當地有營運且達適用門檻的跨國集團提交一份彙整集團各稅務轄區有效稅率之GloBE申報文件,以衡量有無應於當地繳納之補充稅款,不可因台灣或其他地區/國家尚未明確揭示立法時程而輕忽GloBE對集團整體所帶來之稅務衝擊。

徐有德進一步說明,有鑑於上述即將於2024年或2025年實施GloBE之國家或地區普遍為台商海外營運地點,多數達適用門檻之台商跨國集團將有義務向有實施GloBE之稅務轄區提交各年度申報文件,且申報範圍不限該國當地資訊。為避免立即依GloBE規範來計算各稅務轄區有效稅率而產生高度遵循成本及潛在補充稅款,跨國企業應善用過渡期間(即GloBE實施的首三個年度)安全港條款以檢視各稅務轄區適用情況,據以規畫各稅務轄區計算有效稅率所需資料準備的優先順序及因應對策。為協助跨國集團初步辨識自身狀況,以下就不同的適用情境據以分析潛在的GloBE影響。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資深會計師徐有德 情境一、台灣母公司直接持有之海外轉投資公司所在地無法適用過渡期間安全港條款

當跨國集團有任何稅務轄區無法適用過渡期間安全港條款時,將需按GloBE規範以正規的方式計算該轄區當年度及往後年度有效稅率。儘管首次適用GloBE年度之申報文件可於會計年度結束日後的18個月內提交,但仍應注意明年起全球最低稅負制對財務報表揭露之影響。

此外,若該轄區有效稅率經正規計算後不足15%,是否產生補充稅款將先視當地是否有施行合格當地最低稅負制(QDMTT)而定。換言之,若該轄區有施行QDMTT,則補充稅款將全數於當地繳納,無需進行跨國課稅;若該轄區無施行QDMTT,則在台灣未實施GloBE規則前,根據徵稅不足支出原則(UTPR),補充稅款將分散地繳納於集團其他稅務轄區。待台灣實施GloBE後,則補充稅款應全數於台灣繳納。

@情境二、台灣母公司間接持有之海外轉投資公司所在地無法適用過渡期間安全港條款

此情境之影響原則上與情境一相仿,惟應特別注意中間層母公司所在地之GloBE立法情況。在台灣尚未實施GloBE規則前,中間層母公司所在地若有實施GloBE者將可代位向有效稅率不足15%且當地尚未實施QDMTT的海外轉投資公司課徵補充稅款。

@情境三、集團最終母公司所在地(台灣)有效稅率未達15%

實務上,台灣母公司確實可能因享有較多投資租稅優惠或因免稅收入佔比較高(例如金融業)而導致台灣整體有效稅率偏低。在GloBE課稅框架內,當集團最終母公司所在地之有效稅率未達15%,應優先依當地QDMTT課徵補充稅款。在台灣施行QDMTT前,僅得透過UTPR機制將該補充稅款分配予集團其他租稅轄區。然因台灣企業所得稅率為20%,有望主張適用過渡期UTPR避風港,於2026年前,台灣未達15%部分之補充稅額尚無需於他國繳納。

儘管財政部研議將企業所得基本稅額稅率由12%提升至15%以避免課稅權流失,但考量其計算方式與GloBE存有結構性差異(例如取自台灣公司發放之股利收入無須加回企業所得基本稅額之課稅基礎),故調升稅率是否能避免台灣產生補充稅款仍有待觀察。跨國集團如何選擇最合適的過渡期間安全港條款來降低台灣母公司受影響程度,將成為跨國集團需優先思考的關鍵議題之一。

@上路前黃金關鍵期:建議依過渡期間安全港條款適用情況安排處理順序

儘管各國上路時程不一,由上述不同情境可窺得全球最低稅負制生效後,各國稅捐機關也會關注集團其他國家之有效稅率,不再僅「自掃門前雪」審視跨國企業在該國是否負擔15%稅負。徐有德建議,首先應藉由檢視集團過渡期間安全港條款之適用情況,並根據上述情境來評估GloBE對集團之潛在影響。將未能適用過渡期間安全港條款之稅務轄區列為優先備戰國家,透過試算工具模擬可能需繳納之補充稅款,以期能於時限內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交申報文件。另一方面,應思考如何透過會計及稅務資訊系統來降低遵循成本。例如透過自動化產生有效稅率計算所需資訊、導入試算模組及自動匯入並產出申報文件,在接下來的關鍵期積極應對GloBE帶來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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