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台灣應該學習美國絕大多數的州的制度,法官續任應經由人民投票同意;或者如德國的制度由議會3/4絕對多數的同意,避免採取目前我國大法官任命,僅需國會議員過半通過即任命。這是我國司法改革、司法民主化重要的一步。(圖/取自網路)
作者/蘇煥智
台灣的民主改革自1991年國會全面改選正式,到1996年總統直選,到2000年第一次政黨輪替,民主改革雖不如民意,但也算有基本民主成果。但民主化超過32年,但司法改革郤仍然原地踏步,司法滿意度非常低,而且看不到改革的希望。
一、司法改革搔不到癢處:
尤其是執政黨推動的司法改革,或是民間司改團體所推動的司法改革的主軸,似乎根本沒有抓到台灣司法問題的核心病因。到底台灣司法問題的核心病因有那些呢?
我認為主要有如下:
1、行政權完全主導下的大法官任命,及法官、檢察官任命、升遷,台灣的司法還有獨立嗎?
2、憲法規定的法官終身職,造成恐龍法官及法官淘汰的困難。為何台灣不學國際普遍採用的法官任期制,任期屆滿再重新審議的制度,法官自然較能淘汰。司法判決也比較不會與社會脫節。
3、司法院與大法官憲法法庭、數個終審法院、法務部,造成司法機構疊床架屋,違反三級三審三角形司法精簡體制,導致司法效率不彰。
可惜這些重大課題在各大學及研究機構的法學界人士及司改團體,均很少研究,更談不上推動改革。
今年正逢總統大選及國會選舉,司法改革理應成為總統大選的重要課題,到目前為止,四位主要總統候選人卻幾乎沒有提出司法改革的意見。由於受限於篇幅,本文將集中討論「法官終身制是否應該予以廢除?」
二、法官終身職抄到少數說:
我國憲法第81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雖然憲法明定法官終身職,但在國際比較法制上其實是極為少數的立法例。例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但絕大部分先進國家立法例,法官都是採取任期制為原則。
中華民國制憲時期的主要學習對象是英美兩國,由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名氣很大,制憲時缺乏廣泛的國際制度比較研究,所以就抄襲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制度。至於英國的最高司法機構樞密院則為貴族院國會的參議員兼任,不但混亂國會與司法角色,而且以貴族終身制,則也是王權遺緒。但英國在2005年憲制改革已經廢除樞密院最高法院的功能,另設英國最高法院。可惜我國制憲時所抄襲的就是少數立法例。
三、任期制自然淘汰不適任者:
法官終身職原先的美意是爲了對抗專制王權,以維持司法獨立。但時空背景已經大大改變了。以我國過去法官任命的主要來源是「司法官考試」,而造成「一試及格保終身」。造成法官初任者絕大部分缺乏社會歷練及經驗,而且法官就任後官官相護,除了極少數因疾病或犯罪者外,基本上恐龍法官及不適任法官很難淘汰。法官位高權重,司法獨立更容易造成法官缺乏制衡力量,終身職更容易讓法官陷入「與社會脫節的精英傲慢」中而不自知!
法官終身保障制,在加上執政黨、總統及司法院長及司法行政官僚系統主導法官的任命及升遷考績制度,也導致法官的獨立性喪失。而人民參與法官監督的空間,無乎沒有作用。
要落實不適任法官的淘汰制度,最好的辦法就是落實法官任期制。任期屆滿如要續任,則必須重新經過審查或是經過議會或公民同意。如此則可以自然淘汰不適任法官。
四、民選公職任期制,法官終身職,合理嗎?
民選公職從議員、縣市首長、國會議員、總統都是採取任期制。但法官、檢察官的權限很大,可以強制沒收人民的財產、剝奪人民的生命及自由,這些權限遠比民選公職更大,但卻毫不受節制。侵害人民權利不需要負起責任,也不必賠償(不適用國家賠償制度),而且官官相護,人民毫無救濟之道。所以廢除法官終身職,改採任期制,乃是司法民主化非常重要的一大步。
五、法官續任應經人民同意:
法官採取任期制,但續任制度如果仍然採取目前法官法第4條由司法院院長組織法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將造成總統及執政黨透過司法院長控制法官的任命、升遷而嚴重影響司法獨立。我認為台灣應該學習美國絕大多數的州的制度,法官續任應經由人民投票同意。或者如德國的制度由議會3/4絕對多數的同意,應該避免採取目前我國大法官任命僅需國會議員過半通過即任命。這也是我國司法改革、司法民主化重要的一步。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蘇煥智,前台南縣長,曾任第二、三、四屆立法委員。台大物理系肄業,台大法律系畢業,輔大法研所碩士。現為台灣維新召集人,大員法律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