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230724 15:46:47)近日台美跨境投資避免雙重徵稅法案成焦點,台灣簽署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已有34個,若加上韓國、美國等陸續生效或簽署,未來所得稅協定網絡更加密集涵蓋重點地區,有助台灣企業近年對外投資持續昂首闊步。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張瑞峰今(24)說明,台灣企業適用租稅協定消除所得稅雙重課稅之好處多多,舉凡取得海外轉投資公司所配發之股利、利息、權利金乃至營業利潤都有減免之規範,然台灣企業欲適用租稅協定必須先取得國稅局所核發之居住者證明,也是適用租稅協定的前題。因所得稅協定適用對象,必須為一方或雙方締約國的「居住者」。所謂「居住者」,指依各締約國法律規定,因住所、居所、設立登記地、管理處所或其他類似標準而負有納稅義務的人。
@居住者證明申請要領解析
張瑞峰會計師表示,既然居住者證明為適用租稅協定要件,企業應注意如何申請居住者證明,解析要點如下:
一、 受理申請對象:企業總機構營業登記所在地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申請。
二、 需載明擬申請適用之租稅協定:申請書應敘明該次欲申請適用之租稅協定,例如台灣與德國、日本、印度等等有簽署租稅協定者。
三、 需自我判斷是否同時為他方締約國所得稅相關法令所規定之居住者:如勾選是,則須補充說明經理人員姓名及居住地?經營決策係由何人於何地作成?董事或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之居住地,董事或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開會,就管理與控制事項做決策之地點?財務報表與帳簿紀錄製作及保存地點為何?日常處理訂單、進銷貨之地點。在中華民國境內僱用員工人數等資訊。
四、 取得他方締約國來源之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及金額:舉例而言,需告知稅局所得年度為2023年、所得類別權利金、所得金額台幣2千萬等資訊。
五、 居住者證明期間(不得長於一年):舉例而言需載明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六、 給付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需揭露他方締約國給付人之相關資訊,例如德國OO公司。
@稅局將回函並提供英文版居住者證明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協理陳瑩倩說明,若相關申請書填寫詳實且申請人為總機構於境內之營利事業而有營所稅申報紀錄可稽,則稅局通常一週左右可以回函並檢附英文版居住者證明供企業提示給他方締約國給付人主張適用租稅協定。最後,若屬年度中預先申請案件,因全年取自他方締約國給付人之所得金額暫未填寫,稅局核發證明時將說明屬預先申請案件,並要求於隔年初將申請適用年度之所得金額通報稅局,企業應注意後續配合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