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勁報記者于郁金/金門報導】環保署112年6月29日公告修正「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自112年8月1日起,限制使用對象不得提供生物可分解塑膠(PLA)製成之免洗餐具,違反可罰1,200至6,000元罰鍰。
金門縣環保局說明,前揭公告規定自91年7月起公部門、私立學校、百貨公司及購物中心、量販店、超級市場、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有店面餐飲業等8大類管制對象不得提供塑膠類免洗餐具(包含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膠內盤),本次修正自112年8月1日起,禁止提供生物可分解塑膠(PLA)製成之免洗餐具。
環保局指出,生物可分解塑膠(PLA)需要在特定條件環境才能快速分解,近年許多業者以生物可分解塑膠作為塑膠之替代材質,然而生物可分解塑膠(PLA)回收後因國內尚無合適再利用方式及堆肥設施可處理,為避免影響既有回收體系並衍生相關環境問題,環保署將生物可分解塑膠免洗餐具納入不得提供使用。
金門縣環保局表示,配合新政策上路及全球淨零排放趨勢,環保署要求各縣市派員加強稽查取締,不管是塑膠材質免洗餐具,還是生物可分解塑膠(PLA)製成之免洗餐具,皆為稽查重點,呼籲業者落實不提供塑膠類及生物可分解塑膠(PLA)材質之免洗餐具,若有違規,將依廢棄物清理法裁處1,200至6,000元罰鍰。(金門縣政府提供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