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旁拍照要列為公共危險關係人?高雄警方勸導單爆爭議 網友怒轟:恫嚇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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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年前

【記者新聞網 蔡智銘/綜合報導】有網友今(20)日在臉書社團「靠北違規」上傳一張由高雄市警察局鼓山分局制發的「交通事故勸導單」,內容竟然是「警告」在易肇事路段路旁攝影或照相的民眾,如果發生車禍,將會把拍攝者列為公共危險關係人,PO文網友酸說:「未審先判,行政違規直接升級刑案,恫嚇攝影師的行為真棒,台灣警察 嘖嘖 可憐」。

照片PO出後,立即引發眾怒,網友大呼警察的邏輯低到不可思議,「 路邊不能拍照攝影?所有手持相機,對行進間違規車輛錄影拍照?運氣不好他們車禍………….(或是他們故意車禍),檢舉者不就通通公共危險罪嫌送辦?「警察測速照相呢?」「路邊漂亮美眉萬一使駕駛分心導致車禍發生,也是要列為公共危險之關係人了」、「認同 所有區間測速與移動式測速 固定式測速路口監視器全部移除」、「請問上述是依據哪個法條可以授予你們恫嚇人民呢?」

不過也有網友質疑該勸導單上面沒有勸導員警職章,沒有分局圓章,質疑來源有問題,「這份文件沒人負責,是否該調查一下,是不是所長帶頭濫權? 恐嚇? 攝影愛好者?」還建議網友:「是我就填下去 然後一天到晚去要這份文件,因為你的個資給他了 你有權知道文件在哪保管的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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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稿時間|2023/04/20 10:16
更新時間|2023/04/20 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