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趕赴糾紛現場處事 疏未開啟警鳴器 依規定議處並製單舉發
藍雀新傳媒/
3 年前


記者吳文隆/高雄報導
有關社會事新聞影音指陳本分局員警交通違規一節,經本分局調查後,業予以行政議處並予開單舉發,同時持續再加強員警教育訓練,避免類似情事再次發生。
經調查,該名員警係於3月31日15時53分接獲110通報:三民區中華二路段前有男子滋事,員警獲報後立即趕赴現場處置,因報案案情緊急急迫,遂於行經十全三路與中華二路口時加速穿越該路口。
3月31日15時53分,110通報:三民區中華二路段前有男子滋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2項規定:「…警備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三民區中華二路段前有男子滋事。查本案員警雖有開啟警示燈,但疏未開啟警報器,本分局肯定員警迅速趕赴現場處理之精神及態度,然未開啟警報器部分,將依「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第五點予以適度行政處分並製單舉發。
同時本分局將持續宣導加強員警教育訓練,以維護自身及他人行車安全,避免類似情事再次發生。
以上資料由三民第一分局三民派出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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