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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與人權研討會: 責任供應鏈引導下 企業應重視ESG及勞動人權

中央社/ 2023.03.30 13:56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30330 13:56:02)由臺灣誠正經營學會主辦、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及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協辦的「企業與人權—從企業社會責任到人權盡職調查」研討會於3月24日舉行,邀請臺灣誠正經營學會理事長暨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邵慶平、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一部經理邱元贊、西門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長周炳全、資誠企業管理顧問公司董事桂竹安及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鍾元珧,分別從不同角度分享對企業與人權的看法。

企業應致力預防或減緩與其營運有關之負面人權影響 邵慶平教授提到,2020年12月10日行政院院會通過及公布我國首部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彰顯我國對於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UNGPs)的重視與遵循。其中指導原則揭示企業不僅「應避免侵犯他人人權」,尚須「避免其自身活動造成或加劇負面人權影響,並處理已經產生的影響;致力預防或減緩因商業關係而與其營運、產品或服務有直接關係之負面人權影響,即使企業自身並未造成或加劇其發生」。此外,「企業應制定與其規模和處境相應的政策和程序」,內容應包括人權盡職調查程序,「以辨識、防免或減緩人權影響,並對其處理自身人權影響的方式負責」,同時「為其所造成或加劇的任何負面人權影響提供救濟的程序」。

邵慶平教授並認為,在我們現行法制下,企業是否採取行動以避免對人權產生負面影響,可能被認定係公司法第23條所定公司負責人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一環;在RCA污染案中,企業外國母公司明知臺灣廠區有污染情形,卻未思改善或告知臺灣員工,反將在臺資金匯出,法院依據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認定外國母公司應對企業營運過程中所造成之污染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似隱含控制股東亦有減緩公司所造成人權負面影響之義務,殊值企業重視。

證交所要求上市公司揭露人權相關資訊 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一部邱元贊經理強調證交所重視企業人權議題,如上市審查準則第9條(即所謂不宜上市條款)第1項第3款即規定「有足以影響公司財務業務正常營運之重大勞資糾紛或污染環境情事,尚未改善者」不宜上市;上市後則需於股東會年報及永續報告書中揭露永續發展相關事項,包含人權政策、員工福利措施、工作環境及供應商管理政策等;且鼓勵企業自願發布人權盡職調查報告。另證交所和周邊單位合作,設計了企業會責任和人權相關的評比機制及指數商品。目前機制包含公司治理評鑑、員工福利及薪酬統計資料的公告及企業永續相關指數及商品的編製。期望透過良性競爭,強化相關上市公司在企業社會責任及人權保護的作為。

西門子兼顧商業利益與人權,與商業夥伴攜手因應德國供應鏈盡職調查法 西門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長周炳全律師表示,西門子相當重視遵守德國供應鏈盡職調查法(German Supply Chain Due Diligence Act, SCDDA)。依據該法律,雇用員工超過3000名以上之德國企業,必須確保該企業及供應鏈廠商,針對人權及特定環保議題,已進行全面性之盡職調查程序;違反的話可能被禁止參與政府標案,且對年營收超過4億歐元之企業可處年營收2%之行政罰鍰。為因應該法律於2023年1月1日之施行,西門子德國總部法遵部門已指定專責主管負責協調各公司職能部門全面性重新評估供應鏈管理。西門子公司對於所有供應商均要求必須遵守西門子供應商行為守則,該行為守則要求供應商必須尊重勞工人權及保護環境,另就違反行為守則的供應商,站在協助供應商的立場,西門子公司不會立即終止商業往來,而是要找出為何供應商不能遵守行為守則的原因而協助改善。例如在供應商未給予員工合理薪資的情形,如果是因為客戶給的價錢太低,那大家可以設法協調處理。其他情形也是要設定合理的時程,等待供應商改善,而不是馬上切斷關係。

另外在西門子公司的客戶端,雖然不在德國供應鏈盡職調查法之範疇內,西門子公司內部發展出一套企業特有的ESG評估工具,從合約的執行地、所涉及之西門子科技、客戶ESG及人權風險等因素進行事前之全面性評估,依據該評估結果,西門子公司可決定於承接客戶合約時是否應提出適當之維權條款或風險控管措施,以減輕或消除後續合約執行過程中可能發生之人權或環境侵害行為。

員工人權盡職調查應從五大面向進行 針對常見六大查核缺失及早因應預防 資誠企業管理顧問公司董事桂竹安歸納彙整國際人權公約與國內外員工人權盡職調查內容,建議針對五大面向進行員工人權盡職調查,並由調查結果辨識風險、設定未來精進目標及發展行動方案;這五大面向包括人身自由與安全、工作與勞動條件保障、個人資訊隱私保護、言論與表達自由,以及集會與結社自由。適用之我國法律包括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工會法等等。而根據經驗,我國企業常見查核缺失存在六大議題:合約適法、工時合規、勞動評估、環安衛控管、人力公司遴選評估、及供應鏈查核,建議企業及早建立相關機制與舉措管控預防,以營造更完善健全的人權環境。

ESG是財務業務風險,也是機會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鍾元珧指出,在責任供應鏈的引導下,企業想要取得大企業供應商資格、提高業務機會,需要重視ESG;基於責任消費觀念的普及,消費產業想要建立客戶忠誠度、提升品牌價值,需要重視ESG;隨著責任金融包括責任銀行、責任投資等,想要增加銀行貸款機會、取得優惠融資條件、吸引機構投資人、取得低成本資金,也都需要注重ESG。也就是說,ESG可以是企業的財務、業務風險,也可以是財務、業務機會。

鍾元珧律師認為,ESG所涵蓋的各項議題,諸如資源有效運用、減少污染、性別平權、勞動人權、商業道德、董事會效能等等,其實都不是新議題,而是公司治理關注焦點的延伸。且基於國際合作程度的加強,尊重人權的責任,可以成為適用於所有企業的全球標準,無論企業的營運地點;可以存在於遵守國家保護人權的法規之上;可以獨立存在於國家履行其人權義務的能力及意願之外。此等效力,實為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所欲達成者。舉例而言,儘管臺灣法規尚未跟上國際標準,有志發展國際業務的企業需要重視對待移工的方法,因為那是國際大客戶關注的問題,身為供應鏈一環的企業就不能毫不在意。

最後,在資訊揭露層面,鍾元珧律師提醒企業不要輕忽ESG相關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與精準度,因為一方面它可能是證券交易法所稱發行人依法申報公告之業務文件,故公司負責人對之負擔與對公開說明書、財務報告相同之責任;另一方面,少數法院以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中的記載作為參照之證據資料,而為對企業不利之認定,故企業應注意如何在報告中適當揭露。從積極面來看,公司治理評鑑指標應該再進化,針對企業人權,可以藉由更具體的項目,例如是否分別揭露本國與外國勞工薪資、高階經理人性別比例、如何採取性別平權措施等等,給予差異評價,引導企業重視採取具體作為,以實踐尊重人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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