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曲創作歌手韋禮安2018年與合作10年的前東家「福茂唱片」約滿走人,另行創立新公司,但福茂唱片卻主張雙方簽約約定韋禮安需創作90首歌曲才算約滿因而提告,並向韋禮安求償1038萬餘元,一審2020年判決福茂敗訴,福茂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二審今(21)日做出「逆轉」宣判,改判韋禮安敗訴須賠償488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韋禮安合約糾紛二審逆轉敗,須賠償福茂唱片488萬餘元。 (圖/翻攝臉書/韋禮安)
韋禮安2007年在華視《快樂星期天》歌唱比賽奪冠後,2008年4月7日與與福茂唱片簽約,約定發行8張國語專輯或創作90首歌曲,韋禮安於2018年7月自認履約完畢,發存證信函向唱片公司主張約滿,並於9月在臉書發文宣布離巢消息,引發外界關注未來動向,沒想到竟鬧上合約糾紛,與前東家正式撕破臉。
福茂唱片主張,雙方約定創作滿90首歌,但韋禮安僅發行了4張國語專輯、1張EP共50首歌曲,因為像是《好天氣》、《女孩》等歌曲,聽起來是同一首歌,但因在不同場合出現就被韋禮安多次計入。福茂唱片認為這樣的計算方式不合理,故提民事訴訟要求確認雙方合約未中止,並求償100萬元,後來又追加求償金額到1000萬元。
韋禮安透過律師主張,合約規定將合約有限期間繫於「專輯唱片或歌曲」的數量,使合約期間無限延長,對他不公平,因此該「自動延長」條款應屬無效,而且他實際上已完成包括LIVE CD、電影主題曲、創作DEMO、活動主題曲等共95首歌曲,合約應已合法終止,他並未違約,至於歌曲發行與否取決於福茂唱片。
▲韋禮安與前東家福茂唱片爆發合約糾紛,二審判決今出爐。(圖/翻攝臉書/韋禮安)
一審經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包含專輯、電影主題曲、片頭曲、片尾曲等,全都計算在內,韋禮安到2018年為止共創作95首歌曲,已達到約定條件,認定韋禮安已完成合約,不須賠償。福茂唱片不服上訴二審,高等法院21日做出逆轉判決,指出雙方合約類推適用委任契約,韋禮安確實可以終止,但重新計算創作歌曲後,高院改認定韋禮安僅創作88首歌曲,未達終止契約的條件。計算金額後,改判韋禮安敗訴須賠償福茂唱片488萬6012元的損失,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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