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麗華\高雄報導)52歲張姓婦人本(2)月4日酒後騎乘租賃「微型電動二輪車」欲購買早點,不料卻遭警攔下盤查,酒測超標,全案詢後依公共危險罪移送偵辦。
警方指出,苓雅分局凱旋路派出所警員夏啟銓、陳東楷於112年2月4日上午執行巡邏勤務時,在苓雅區同慶、凱旋路口發現騎乘租賃「微型電動二輪車」的婦人行車不穩、右轉同慶路未使用方向燈,員警遂上前攔查。
由於該婦人要買早點,因此停在早餐店前,在員警盤查張姓婦人(年約52歲、女)的過程中,突然聞到陣陣酒味,詢問其是否飲酒時,張女自稱「有喝一點」,警方告知依規定須實施酒測,張女配合酒測,呼氣酒測值超過法定標準值為「公共危險犯」。
警方現場向其宣讀三項權利時,張姓婦人卻不清楚喝酒騎微型電動二輪車已然觸法,在員警持續耐心地向其解釋說明後,才知道原來已然觸法,而女子呼氣酒測值逾法定標準值,全案詢後依公共危險罪移送偵辦!
苓雅分局表示,「微型電動二輪車」係屬於「動力交通工具」,酒後騎乘上路酒測值超標,就可能面臨罰鍰或遭送辦,提醒民眾,切勿認為酒後騎乘微型電動車就未違反規定,切記「酒後不上道」才是保障自己與他人安全的最高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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