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書面保證提供者認可申請 111年第2次申請時間至11月30日截止
中央社/
3 年前
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書面保證提供者認可申請 111年第2次申請時間至11月30日截止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21031 17:21:07)為推廣藝文交流及活絡藝術交易市場,並落實《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30條規定,文化部會同財政部於去(110)年11月19日訂定「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可由納稅義務人以外且經認可之國內主辦單位或舉辦參展、拍賣之業者、團體向海關提供書面保證,免繳納稅款保證金放行。每年5月與11月可提出申請,今(111)年第2次申請時間為11月1日至11月30日,有意者可以郵寄方式向文化部提出申請。
文化部表示,經文化部認可具有提供書面保證資格的單位,將核發認可函,認可期間為自核發日起一年。經認可之國內主辦單位或舉辦參展、拍賣之業者、團體可擔任第三方擔保,向海關提供書面保證。
今年第2次申請時間自11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以郵寄方式向文化部申請,以郵戳為憑。有關本辦法、申請表、應檢附文件表、問答集QA,請至文化部網站(https://www.moc.gov.tw/information_310_138681.html)下載,亦歡迎電洽文化部藝術發展司杜小姐(02)8512-6541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