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通過「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員辦公時數準則」及「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考試院通過「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員辦公時數準則」及「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20908 13:47:26) 因應今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考試院院會今(8)日通過「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員辦公時數準則」及「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以維護所屬公務員健康及聘僱人員給假權益。
考試院表示,依據新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第3項規定,為使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員的辦公時數有所準據,以及維護所屬公務員健康,因此訂定「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員辦公時數準則」,規定所屬公務員每日辦公時數、每週休息日數及延長辦公時數的上限規定,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考試院說明,該準則規定所屬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上限,每日連同正常上班時數,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總計不得超過60小時;如為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等特殊情形時,延長辦公時數上限每日連同正常上班時數不得超過14小時,每月總計不得超過80小時。
考試院進一步說明,考選部辦理國家考試及保訓會辦理各項法定訓練業務時,因闈場工作業務特殊且具高度機敏性,入闈者於一定期間內必須限制外出;另訓練期間亦有安排輔導員夜間執勤之必要。為使辦理是類業務人員的加班時數上限較具彈性,該準則亦將此類延長辦公時數另作例外規範,惟其工作時間仍依正常上班時間作息,非有必要不加班趕辦。
考試院另表示,過去聘僱人員給假,僅行政院訂有「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其他非行政院所屬之聘僱人員,均比照行政院規定辦理。今年6月22日修正公布的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4項規定非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者給假的授權依據,為使考試院所屬聘僱人員給假權益有所依循,因此參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聘僱人員給假辦法」,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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