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豫平到底有沒有罪?此案的始作俑者又是誰?且聽筆者道來。(圖/取自網路)
作者/孫恭正
前花防部少將參謀長韓豫平,僅因2880元加菜金支用問題,遭法院以貪汙罪重判4年6月,不但追回其7年薪資,連他30多年來為國家的犧牲奉獻,所該領取的退休俸也化為烏有。韓豫平到底有沒有罪?此案的始作俑者又是誰?且聽筆者道來。
據筆者所知,此案應為花防部內部有人檢舉,由檢察官主動偵辦所致。以筆者過去的經驗,軍中黑函檢舉層出不窮,過去在軍法時代,這些五花八門的檢舉,常常經不起檢驗,因為絕大多數為「挾怨報復」,且檢舉者大多提不出事證,或是檢舉者本來就搞不清楚狀況。因此經過內部調查後,鮮少有成案的可能。但在軍法移轉地方法院後,情況完全不同了,很多檢察官、法官對軍中完全不了解,加上「見獵心喜」的心態驅使,軍人已經成為「高危行業」了。
「韓案」的判決依據是法官認為以加菜金支付的餐敘,不能有民間人士(事實是軍眷)參與,但真是如此嗎?企業在處理帳務問題時,有「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作為規範,且企業的會計人員,也必須受過長期且專業的訓練。但軍中處理帳務的行政士,不一定具有這方面的資格與專長,因此軍中帳務處理的依據,便是國防部所頒布的規定。簡單的說,國防部對各項經費支用所頒布的規定,就如同是民間企業的「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按國防部所頒訂的「國防部暨所屬機關、部隊加菜金處理作業規定」,加菜金限定用於餐敘、食品、水果、飲料等購置。但對於以加菜金辦理的餐敘,是否可以邀請軍眷或民間人士共享,則完全沒有規定。有人認為韓豫平之所以遭到重判,是因為「犯後態度不佳」。筆者則認為,連犯罪的事實都難以成立,何來犯後態度不佳的說法?難道無罪之人不肯認罪,叫做犯後態度不佳嗎?若此案非要給韓豫平定下一個罪名,大概只有「莫須有」吧?
「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國防部對於餐敘參加人員沒有規定,是有其道理的。餐敘邀請軍眷或是民間人士參加,不過是「加雙筷子」的小事,本來就沒必要硬性規定。以民間企業為例,誰會在公司章程裡制定「尾牙」不得邀請眷屬或是其他人士參加?部隊依據國防部的規定行事,又何來違法?再說「加菜金」不是「副食費」,國軍可以用在「吃」上面的費用,以副食費最為嚴格。因為副食費是常態性的,加菜金是非常態性的。誰又能想到本意為鼓舞士氣的加菜金,卻成了卑鄙小人利用的「殺人利器」呢?
筆者民國77年初,在小金門擔任連輔導長,營區附近有一位80多歲,行動不便的獨居老太太。連上的伙房每日三餐做好後,先拿便當盒給老太太送去一份,筆者也曾攜帶生活用品前往探視過。這個小小的善舉,在「韓案」發生後,筆者雖已退伍多年,現在想來都害怕。如果當時被「挾怨報復」的官兵檢舉,往好的想,可能當上「愛民楷模」;往壞的說,那可是用副食費長期提供「民間人士」享用呀!
近期一則新聞報導,引起社會熱烈討論。一位機車騎士遇上大雨,在路邊停車穿雨衣時,遭人檢舉違規停車,因而吃上罰單,社會上一面倒痛批檢舉者沒有人性。台南的「檢舉魔人」蘇大媽,以浮濫檢舉興訟聞名全台,蘇大媽某次檢舉賣地瓜的攤販時,連攤販婆婆3歲和7歲的孫子也不放過,當場嗆警為何不將兩個小孩送交社會局。蘇大媽惡劣的行徑令人髮指,所幸惡有惡報,目前蘇大媽因案入獄服刑,真是大快人心。
「韓豫平案」的始作俑者是本案的檢舉人,部分人士認為會遭人挾怨報復,是因為韓豫平的領導統御,筆者認為這種說法太過武斷。首先,餐會的東道主是指揮官劉得金,客人是政戰主任一家,韓只是陪客。其次、經費核銷作業與韓豫平無關,是由指辦室負責,參謀長根本無權過問指揮官經費的運用,檢舉者陷人入罪的對象,又怎麼會是韓豫平呢?但無論如何,韓豫平已經死了。他的軍旅生涯因此案終結了,他一生的名譽也完全被摧毀了,他家庭的生活陷入困境,始作俑者你能安心嗎?
韓豫平現在所能做的,除了挽回他的名譽外,更重要的是為所有軍人爭一個「理」。未來他能否得到法律公平的對待?將是社會大眾後續觀察的重點。新聞報導花蓮地檢署將暫緩韓豫平的發監執行,對此筆者要給花蓮地檢署按一個讚。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最終若能還人清白,也算功德圓滿了。
孫恭正,退伍軍人,東吳大學會計研究所碩士,曾任證券專業經理人,北京中律縱橫副總經理,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