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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擬法庭審理「情殺案」 國民法官怎麼判?

觀傳媒/ 2021.12.12 00:06

(台南新聞)【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台南地方法院於12月8日至10日,在第13法庭舉辦110年度第4場國民法官模擬法庭,由法官彭喜有擔任審判長、法官洪士傑任陪席法官、法官蔡盈貞任受命法官,再與6名國民法官及2位備位國民法官組成國民法官法庭,模擬開庭審理1起「情殺案」。台南地檢署派出檢察官林容萱、高振瑋、洪欣昇;律師公會派出律師王正宏、郭群裕、何珩禎參與。

本次模擬事實為,被告的妻子向被告坦承其曾於兩人婚姻關係存續中與被害者持續外遇,被告妻子坦白後2個月,兩人協議離婚,兩人離婚後不到1個月,被告前往前妻娘家時,見被害者與前妻在場,情緒失控下,持在網路上購買之折疊刀(刀刃長約9.5公分)刺入被害人左胸(深度約7公分),進入左肋膜腔,劃破心包膜,割傷左心室前側近心尖處,伴有左肋膜胸腔積血合併血、氣胸。被害人送醫後仍因低容積性休克不治死亡。」之重大刑案。


▲法醫劉景勳示範刺殺方式。
(圖/台南地方法院提供)

本案被告否認有殺人的犯意,抗辯被告與被害人爭執拉扯過程中,不小心刺入被害人胸部;其次主張於警方到場時,第一時間表示為行為人,合於自首之要件。

為釐清爭點,除由橋頭地檢主任檢察官陳竹君飾演被告前妻、律師陳寶華飾演被告前妻之母親作為證人,進行交互詰問確認有沒有看到被告持刀行刺的行為,以及警方到場發覺行為人的經過,並由南檢檢察官黃麟慧飾演被害人母親、律師黃昭雄飾演被告友人,作為證明被告之素行及量刑事項之參考。

此外,邀請「真實案件鑑定人」的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醫師劉景勳擔任本案的鑑定證人。由檢辯雙方就被告持刀方式、被害人傷勢是否為意外拉扯造成、刀刃刺入有無施加壓力等問題,對鑑定證人進行交互詰問。

劉景勳依其專業知識,並藉由解剖照片中明確可見被害人胸部穿刺傷、第5、6肋骨穿通左肋、心臟新尖處刀痕割傷等相對位置,判斷被告持刀刺入被害人胸部之方向為外往內、由上往下之斜形傷口,整個刀刃均沒入。並從現場照片之物品擺放位置無明顯被移動,顯示沒有明顯打鬥痕跡,且被害人並無防禦傷,判斷被害人是在猝不及防之情形下被刺。又因為刀刺入身體需加壓始能穿過一般男性皮下肌肉,並穿過肋骨,而判斷被害人之傷勢並非被告意外行為造成。


▲犯案之凶刀。
(圖/台南地方法院提供)

本次參與的國民法官在觀審過程中均仔細聆聽觀看,所以在評議過程中也紛紛提出自己的想法與職業法官彼此交流,如國民法官提出「被告只是前妻外遇,不至於產生殺人動機」、「被告是在現場看到被害人受刺激,情緒失控,所以沒有殺人故意」、「被告可能因為前妻母親拉著阻止而造成誤刺或加深刺入被害人身體」。職業法官則從客觀證據剖析被告之犯意及行為。

評議過程充分討論後,最後以7票(職業法官3票,國民法官4票)成立殺人罪。與其說國民法官被職業法官說服,不如說國民法官從交互詰問言詞表演過程的激情冷靜之後,恢復理性,從審理過程中所提出的相關證據作出客觀判斷。

另外,有國民法官提出,「留在現場靜靜的等待警察到來,不能認定是自首嗎?」、「被告有請前妻打119叫救護車,顯示有悔意,不能認定是自首嗎?」;相反的,也有國民法官提出「如果已經有很多人都目擊了,大家都知道被告的行為,被告是逃不掉的,也可以有自首減刑的優惠嗎?」。

職業法官也透過刑法條文解釋,自首必須向有偵查權限的機關或偵查犯罪職權的公務員自動陳述犯罪,救護車的救護人員不是偵查權限的公務員,而本件到場的偵查權限的警察也表示本件是向被告前妻之母詢問,由被告前妻之母回答行為人是被告。


▲國民法官宣誓。
(圖/台南地方法院提供)

至於被告是否等待警察到來、配合調查、有無叫救護車等情事,都是屬於犯後態度的量刑事由,與自首是否成立無關,至於是否很多人目擊,如果偵查權限的公務員仍不知道的情況下,由被告主動陳述,仍然屬於自首,只是刑法規定自首「得減輕刑度」,看個案具體情況也會「不減輕刑度」,藉由說明過程讓國民法官理解自首的條件,投票後作成一致認定本案不符合自首要件。

關於量刑部分,國民法官綜合被告因為受前妻外遇的刺激、被告平時工作盡力,被害人提出賠償金額過高,被告是否已盡力賠償,被告行為手段、造成被害人生命的消逝及被害家庭的破碎之角度,以投票方式達成「被告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3年」。

本次國民法官模擬法庭的進行過程,可以知道擔任國民法官的民眾均積極參與,但過程中證據逐一展示後,仍然冷靜回歸證據的判斷,依照法律的要求做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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