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為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防止個人藉設立營利事業來短期買賣房地來逃稅,房地合一稅2.0延長個人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持有期間,交易持有2年以內房地課徵45%稅率,交易持有超過2年未逾5年的房地則課35%稅率,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葉建郎指出,營利事業按持有期間課徵差別稅率,但考量營利事業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的交易,屬於供給不動產市場的生產性營業活動,因此規定所產生的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不用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2016年初房地合一1.0實施時,營利事業課徵房地合一維持20%單一稅率,比個人45%、35%有利,因此在購入房屋、土地時,可能會以營利事業來持有。葉建郎表示,房地合一2.0上路後,對於營利事業從事不動產開發銷售房屋、土地,究竟應該採分開計稅方式或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有些眉角必須掌握。
葉建郎說明,以自有土地參與開發者,若是與建商合建分屋、合建分售或合建分成,則土地開發後銷售該土地(合建分售或合建分成)或房屋及土地(合建分屋),其所得應採分開計稅方式,適用稅率20%;如果是自地自建、且為起造人,屬交易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應併計一般營利事業所得額,雖然適用稅率也是20%,但虧損可抵減一般營利事業所得額。
房屋興建若以起造人名義交易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的房屋(合建分售或合建分成)或房屋、土地(合建分屋),則所得應併計一般營利事業所得額。此外,以自有土地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者,也要區分是否屬以起造人名義交易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來決定所得應採分開計稅方式或併計一般營利事業所得額。
葉建郎指出,關於營利事業從事不動產開發,不論採分開計稅方式或併計一般營利事業所得額,稅率都是20%,不過適用分開計稅的虧損無法抵減一般營利事業所得額,因此必須要清楚區分,避免造成申報錯誤,須審慎評估不同合建模式的稅負影響,維護租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