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要不要用拋棄繼承,要慎重考量。資深地政士分享近期案例,年約70多歲老先生,因太太往生留有一間不動產,夫妻倆只生一位女兒,但跟女兒不親,擔心不動產被她繼承後,會被趕出家裡,就要求女兒辦理拋棄繼承。
新北市地政士公會理事李晏彰舉出實例,老先生聽從友人建議,請女兒辦理拋棄繼承權,由自己單獨繼承,因女兒也沒有繼承法律常識,心想父親百年以後,本身也沒有其他兄弟姐妹,也是一個人繼承不會有人來爭,所以就爽快答應了父親的要求。
繼承的法律關係一定要搞清楚,否則遠房親戚也能繼承財產。圖/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攝影
李晏彰得知此案例直勸「千萬不行!」他表示,根據民法所定的繼承順序,一旦子女均拋棄繼承權,又無孫子輩繼承時,繼承權就會由次順序繼承之,換句話說,老先生只有一位女兒未婚無子女,女兒拋棄時就由第二順位父母繼承之,也就是老先生要與岳父及岳母一起來繼承。
若岳父及岳母均往生時,就由第三順位兄弟姊妹繼承,這個時候老先生就要去找他配偶的兄弟姊妹一起來繼承。李晏彰說,試想如果配偶兄弟姊妹眾多,每人都想分一杯羹時,夫妻倆打拼一輩子的財產,有可能被瓜分而變成共有,要處理時就必須看人臉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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