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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口罩藥用酒精不可隨意網路販賣

台灣好報/朱達志/台東 2021.05.27 10:02
新聞圖片 【記者 朱達志/台東 報導】
因應COVID-19本土疫情升溫,多數人開始增加採購醫療口罩及酒精,造成該類商品需求增加,同時造成網路非法販售之亂象,臺東縣衛生局近期陸續接獲多件民眾通報「網路販賣醫療口罩」或「網路販賣酒精宣稱醫療效果」等事件。臺東縣衛生局表示,販賣防疫產品必須領有醫療器材商及藥局等相關執照,且網路販賣時應充分刊登於商品網頁中,違者將依相關法令處罰,請民眾購買時應認清宣傳廣告,也呼籲落實出門應全程配戴口罩、勤用肥皂洗手等防疫措施。

針對上述商品之販賣,臺東縣衛生局有以下說明,「醫療口罩」屬於第一等級醫療器材,僅領有執照之醫療器材商及藥局可以販賣,且於網路販賣時應於商品網頁充分刊登下列資訊:(1)醫療器材品名、許可證字號或登錄字號、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之名稱及地址、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2)醫療器材商(藥局)之名稱、地址、許可執照字號及諮詢專線電話。(3)加註「消費者使用前應詳閱醫療器材說明書」。(4)具量測功能之產品,其定期校正服務之項目及據點資訊。若非核准之業者逕行販賣或未刊載完整資訊,將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有關「通訊交易通路販售醫療器材之品項及應遵行事項」,請參考食藥署公告連結:
https://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11680。

另酒精商品,可分為藥用酒精及一般商品兩類,常見的違規情形如下:
領有藥品許可證之75%酒精屬於乙類成藥,除藥局販賣業藥商、醫療器材商外,經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營業項目登有乙類成藥零售的百貨店、雜貨店及餐旅服務商亦可販售,非屬上述業者於網路販賣藥用酒精,即違反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將依同法第92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於網路販售之商品刊載資訊,應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告「網路零售乙類成藥注意事項」規定,於網頁明顯可見之處揭露「許可證明文件」、「登記證明文件即可供查詢之連結」、「藥品許可證字號」、「品名」、「藥品包裝及仿單圖片」等資訊。

此外,於網頁登載之資訊內容涉及藥物廣告者,應於刊播前由領有藥物許可證之藥商,依藥事法第66條第1項規定,向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並經核准,方得刊播藥物廣告,違者依同法92條第4項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有關「網路零售乙類成藥注意事項」,請參考衛生福利部公告連結:https://dep.mohw.gov.tw/docmap/cp-755-5408-108.html。

非領有藥品許可證之乾洗手產品屬一般商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如於網頁中出現具「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功能之詞句,例如:「手部殺菌滅菌、有效預防新冠病毒(武漢肺炎)、殺滅細菌、酵母菌、真菌、病毒、SARS、COVID-19…消毒」等,皆違反藥事法規定,倘經查證屬實,則依違反藥事法第69條規定,可依同法第91條規定處6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感謝業者疫情期間共同努力,為臺東縣防疫盡一份心力,惟販賣防疫產品之宣傳廣告仍應注意並遵守法規規定,並加強廣告之管理,以落實社會責任,維護民眾消費之權益。並再次提醒,確實配戴口罩、勤用肥皂洗手,保持安全正確之社交距離室內1.5公尺、室外1公尺之社交距離,並請留意自身及親友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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