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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 Law法寶問答】陌生人騷擾

爽爆新聞網/ 2021.03.06 07:51

請問愛心陳律師:網路賣東西,遇到買家下單後表示要取消,我回他 你高興就好。晚上2點多,買家傳了幾百條無義務的貼圖,手機APP一直叫,把我吵醒,請問這有違反什麼法律嗎?

(簡答)親愛的法寶:現行法,對陌生人之騷擾、糾纏行為,缺乏周延的規範。為了解決這個嚴重的社會問題,《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因應而生,惟尚未三讀通過。

(詳答)親愛的法寶:
跟蹤、騷擾等行為,我國現行相關法規在適用對象、保護效果、刑罰威嚇與預防責任等規定都相當有限,無法提供周延的保障。

《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必須符合「具有性意味與性別歧視」或「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僅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始符合,而裁罰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修正草案,「無正當理由,騷擾或追蹤他人,經勸阻不聽」
《家庭暴力防治法》規範「家庭成員」間跟蹤及騷擾行為。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之1增訂「恐怖情人條款」:被害人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準用家暴法訂定的保護措施,並能聲請保護令。
為了解決這個嚴重的社會問題,《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因應而生,在行政院版本草案第3條中明定了糾纏行為的定義,必須是行為人基於「愛戀、喜好或怨恨」,反覆或持續為下列款項其中一款行為,使被害人心生厭惡或畏怖才屬之。
1、監視、觀察、跟蹤;
2、盯哨、守候、尾隨;
3、撥打無聲電話;
4、要求約會;
5、寄送物品;
6、出示有害個人名譽訊息;
7、濫用個資代購貨物。
被害人要在明確「知道有糾纏行為」時開始2個月內報案,警察就可以即時勸阻或制止正在實施糾纏行為的人,並進行調查。調查後,若認為確實有糾纏行為,警察機關可以對行為人警告或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如果行為人2年內還有其他糾纏行為,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防制令」,禁止行為人進行如監視、跟蹤、尾隨等各項騷擾行為,如果違反防制令將被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的刑罰制裁。

mr law愛❤️律師
陳曉鳴先生介紹
anthony chen

來自台北陳曉鳴資深律師,本身兼具法律事務所及公司企業之雙重跨領域執業資深法律服務經驗,深刻了解公司企業之法律風險,可有效協助各公司於積極發展上與風險控管,順利達成企業預定目標。近年來也熱心公益擔任台北市自閉症家長協會.紫蓮慈善基金會.等多家公益單位的法律免費顧問,所以有愛心律師的美譽,最新近況是在全球社群網站開闢法律分享愛公益多媒體社群節目Law Law Show律律秀,想全力幫助在法律與生活應用上需要幫助的全球華人朋友。

主要學經歷介紹:
中興大學法法律系 學士
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研究所 碩士

曾擔任未來事件交易所董事/博碩文化出版事業/民眾日報等企業之法律顧問
國寶人壽保險公司投資行政主管/法令遵循主管/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律師/
臺灣通商法律事務所律師/

陳律師曾於國內法律事務所(政諭、臺灣通商)及跨國連鎖法律事務所(國際通商Baker and McKenzie)執業多年,具有豐富之訴訟實務與商業法律之經驗。也曾於金融業(國泰人壽、國寶人壽)實際從事企業法務、法令遵循與投資管理之工作。對金融業之實務運作及法令規範間,實務與理論之差距,有深刻之體會。

陳律師可就主管機關與企業間意見分歧之溝通、協調與謀合,有豐富之案例處理經驗。其理論與實務之雙重經驗,有助於提供更貼近實際狀況與當事人需求之法律意見與解決方案,過去實際從事企業之經營管理,讓陳律師更加深入了解企業運作之實際執行情形、商業判斷之時空環境與企業經營者對企業法務之實際需求,能提供更貼近經營現實之法律意見與可能之行動方案,協助當事人解決問題,而非僅有理想之理論意見與方案。

現任:鳴權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曉鳴與執行長,浸營法律領域十餘年。擁有法律事務所及企業法務等雙重領域之實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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