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愛心陳律師:當初離婚協議書,扶養費寫的太少,以後可以改嗎? 一定要跑法院嗎?
(簡答)親愛的法寶:如符合民法第1121條情事變更之狀況,可請求法院改定。
(詳答)親愛的法寶:民法第1121條規定:「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
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及第23條第1項的規定,扶養費事件須先經調解。調解不成,始由法院審理。
若是請求增加扶養費金額,須具體的說明雙方與未成年子女間與達成離婚協議時之狀態,相較而言現狀有何情事變更需要提高扶養費,否則法院會尊重雙方當時為離婚協議的扶養費金額。因扶養費金額的約定其實也是契約的一種,法院原則上尊重契約自由。
若是請求減少扶養費金額,因為影響到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如無特別情事(如:突然出車禍變成植物人,已經喪失行為能力而難以維持自己的生活),法院原則上不會裁判減少金額。
mr law愛❤️律師
陳曉鳴先生介紹
anthony chen
來自台北陳曉鳴資深律師,本身兼具法律事務所及公司企業之雙重跨領域執業資深法律服務經驗,深刻了解公司企業之法律風險,可有效協助各公司於積極發展上與風險控管,順利達成企業預定目標。近年來也熱心公益擔任台北市自閉症家長協會.紫蓮慈善基金會.等多家公益單位的法律免費顧問,所以有愛心律師的美譽,最新近況是在全球社群網站開闢法律分享愛公益多媒體社群節目Law Law Show律律秀,想全力幫助在法律與生活應用上需要幫助的全球華人朋友。
主要學經歷介紹:
中興大學法法律系 學士
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研究所 碩士
曾擔任未來事件交易所董事/博碩文化出版事業/民眾日報等企業之法律顧問
國寶人壽保險公司投資行政主管/法令遵循主管/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律師/
臺灣通商法律事務所律師/
陳律師曾於國內法律事務所(政諭、臺灣通商)及跨國連鎖法律事務所(國際通商Baker and McKenzie)執業多年,具有豐富之訴訟實務與商業法律之經驗。也曾於金融業(國泰人壽、國寶人壽)實際從事企業法務、法令遵循與投資管理之工作。對金融業之實務運作及法令規範間,實務與理論之差距,有深刻之體會。
陳律師可就主管機關與企業間意見分歧之溝通、協調與謀合,有豐富之案例處理經驗。其理論與實務之雙重經驗,有助於提供更貼近實際狀況與當事人需求之法律意見與解決方案,過去實際從事企業之經營管理,讓陳律師更加深入了解企業運作之實際執行情形、商業判斷之時空環境與企業經營者對企業法務之實際需求,能提供更貼近經營現實之法律意見與可能之行動方案,協助當事人解決問題,而非僅有理想之理論意見與方案。
現任:鳴權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曉鳴與執行長,浸營法律領域十餘年。擁有法律事務所及企業法務等雙重領域之實務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