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企業法制化 社會創新行動方案的下一步? 資策會科法所舉辦法規政策諮詢座談會(上)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01221 11:13:36)近年來,社會企業在臺灣如雨後春筍般成立,由於性質上與傳統的營利事業或非營利單位的特質不同,因此在現行法規的適用上將面臨諸多限制,導致社會企業的發展可能面臨些許困難。
行政院曾於2014年提出「社會企業行動方案」,後於2018年提出「社會創新行動方案」,以「先行政,後立法」作為政策推行主軸。為協助國內社會企業穩健發展,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資策會科法所)於上(11)月11日假「社會創新實驗中心」舉辦了以「社會企業法制化」為主題的法規政策討論活動,行政院政務委員唐鳳、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方元沂不僅親自到場,共襄盛舉,公民團體vTaiwan、社會各界企業代表、以及其他對此議題有興趣的民眾,亦一同參與活動,進行討論與意見交流。
資策會科法所黃天佑組長表示,廣義的社會企業泛指用商業模式來解決某一個社會或環境問題的組織,並將組織的獲利重新投入社會企業本身、繼續解決該社會或環境問題,而非為出資人或所有者謀取最大的利益。有鑒於世界各國皆紛紛訂定社會企業相關法律,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更將社會創新視為解決未來社會問題的新策略,也是青年創業、社會企業發展的重要方法。我國對於社會企業、社會創新的推動從2014年至今已歷經六年時間,對於「社會創新行動方案」後的下一步,法制化的討論似乎也已逐漸形成共識。
資策會科法所期許能透過舉辦類似活動促進公民參與,廣納多方的意見,達成公私協力之目標,凝聚政策共識,完善法制環境,落實社會企業發展。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官方網站:https://stli.iii.org.tw/
訊息來源: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本文含多媒體檔 (Multimedia files included):
http://www.cna.com.tw/postwrite/Detail/285428.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