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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一念之迴旋找回良知良能

匯流新聞網/匯流筆陣 2019.11.22 17:04

李商/退休人員

朝野忙總統與立委大選,除了不分區立委被提名在安全名單內,否則都是忙於拜票,所以立委諸公此時國家重要還是自己前途重要?不言而喻!

最近各黨為了不分區人選及排名順序鬧得不可開交,不分區的設計是為補區域立委專業與代表性的不足;而不分區名單能否提升政黨形象,幫助總統候選人吸票,也是重點。兩黨各自為了酬庸性質而把原來立意良好的制度,弄得讓專業人員及年輕傑出的有志之士被排除在名單之外,如此怎麼可能讓國會徹底改革?國會無法改革,未來還有什麼希望呢?譬如立法院如果沒有法律專業的人才把關,如何制定良善的法律?如果沒有會計專業人才把關,如何審查預算?

如立法院11/22院會三讀通過F16 C/D軍購特別預算2472億。這都是需要很專業的人才把關,但我們以選票來決定人選,每當黨團進行協商各案時就像菜市場喊價殺價,沒有一點專業水平,這也是系統性制度的弊病?

國會內缺乏法律專業人才,或為了護航而出賣良知,所以制定了一套殘破不堪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已於2017年12月28日正式施行。該法明文規定設立「專業的稅務法庭」、「專業的稅務法官」,並設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希望透過以特別法方式保障納稅者權益。然而,目前納保法的規定,卻可能讓本來的立法美意完全被扭曲與架空,留待有檢討與改革之處。

茲節錄台南縣前縣長、律師蘇煥智《實現賦稅正義,從修改納保法開始》乙文,分享給相關單位及讀者,以供參考:

一、未經法院裁判,僅憑稅捐機關的稅單就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嗎?
二、訴願前須先繳二分之一稅額,妨礙人民訴訟救濟權,有違憲問題。
三、訴願制度形同虛設。
四、稅務行政法院只有6%成功率,形同駁回法院。
五、稅務法官應有更多比例的人民參與評鑑,儘速建立法官淘汰制度。
六、財政部稅捐機關指派的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如何讓人民信賴?
七、第21條稅捐妥速審理制度,應定為五年。

以上七點其內容詳細可上網查詢,那都是國家急需改善之處,也是民怨之最。呼籲立委及有關單位為國為民除弊!

《納保法》其中第21條第4項條文「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提出行政爭訟之案件,其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自本法施行後因違法而受法院撤銷或變更,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十五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將稅捐妥速審理期限規定為行政法院撤銷原處分後15年,這個期限比稅捐核課期間5年(稅捐稽徵法第22條),追徵時效5年(同法23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公法請求權為時效5年,長達三倍。課稅政府稅捐稽徵機關應負舉證責任,是否需要如此長的時間,讓人民傷時耗神呢?

況且,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8年內未完成訴訟即撤銷覊押,連刑事審判都可要求限期完成,稅捐事務怎需要更長時間?建議應該比照核課期間及追徵時效,5年內未定讞者,即免除其責,賦予稅捐稽徵機關的舉証責任,以避免目前萬年稅單帶給人民的痛苦。

台灣法稅暴力,再審制度擺好看,官員卸責不肯改錯!前德國檢察官現任輔仁大學助理教授裴崇德博士(Claudius Petzold)表示,當前台灣稅務行政救濟嚴重失靈,形成國際獨有的「萬年稅單」臭名;空有再審制度,卻淪為違法稅單保護傘;針對加害者的究責,連監察院也被擺了一道。

東吳大學法律學院客座教授葛克昌曾說,人在做決定,尤其是在做重要決定之時,都會有「一念之迴旋」,而這「一念之迴旋」,就是「良心的覺醒」。一念之善就可以絕惡,法律責任其最終目的都是「期待人人都能良心的覺醒」。對從事法律工作者尤為重要。要從個案中來尋找他的良知、良能。

照片來源: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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