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不用上下樓 住1樓該不該繳電梯費?
好房網News記者戴鈺純/綜合報導
大樓社區公共設施屬於共同所有,所以當然需要大家共同去維護,但日前在《mobile01》論壇中,有人提問,表示住家一樓鄰居認為自己沒有使用到電梯,所以不願繳公電費用,因此求助網友想知道該怎麼處理,但專家表示,公共設施屬於共同所有,如道德勸說沒用,還是可以走法律程序。
原PO表示,自己住在屋齡20幾年的電梯舊大樓,因為沒有管委會,但有選擇一個負責處理事務的主委。近日因為住在一樓的住戶,認為自己很少使用電梯,所以在公電和電梯維修費上都不想支付,原PO無奈發問「這樣制度不完全的管委會,遇到相似情形該怎麼解決比較好?」
電梯大樓內的公共設施需要住戶共同管理維護。示意圖/Pixabay
住宅消保會創會理事長吳翃毅表示,類似這樣的事情其實很常見,尤其是30年以上無管委會的華廈,常常因為公設維修問題,引起住戶糾紛。所以吳翃毅說,最重要的是住戶們的共識,若經道德勸說,1樓住戶能一起分擔當然最好,但如果一樓住戶認為使用次數太少,那就要看整棟住戶是否可協商採按比例繳費方式。另外他還提到,曾經也發生過住戶認為家門口電燈泡用不到,為了省電就拔掉了,看似合理,但實際上卻影響了整層樓用戶照明安全,最後鬧到住宅消保會調解。
吳翃毅表示,一般住戶普遍認知那些設施就是公用,而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設用電、修繕等費用,就是必須按照住戶的區分所有權人的持有比例分攤。而管委會也可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向法院請求支付命令;但是如果沒有管委會就相較棘手,因為也不能清楚知道住戶使用公設的頻率,就算他堪稱沒使用過電梯,也無人可知,所以最好的方式就是採私下勸說協調,或是住戶可以自行討論,降低1樓住戶的繳費比例,總而言之,能私下解決最好;但若最後終究沒有共識,居民是可以集體向法院依照民法179條「不當得利」部分,向不願付費的鄰居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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