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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改寫國際利潤分配規則 衝擊全球數位經濟及市場型企業

中央社/ 2019.10.15 14:14

OECD改寫國際利潤分配規則 衝擊全球數位經濟及市場型企業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91015 14:13:43)經濟暨合作發展組織(OECD)2019年3月公開針對解決數位化經濟稅收之挑戰徵稿,提出兩大方針,方針一(Pillar 1)是提出集團企業的利潤分配應採取公式型分配的方式,目的在分配給市場國較多的利潤。方針二是(Pillar 2) 對於方針一的補充制度,基本上是制定一項最低稅負課稅的制度。

國際租稅制度 百年來的重大變化

OECD秘書處於2019年10月9日發布關於方針一的報告,OECD匯總134個國家的意見,提出國際租稅利潤分配規則的提案,試圖將更大比例的課稅權分配給消費者所在的國家,不論跨國企業在當地是否有實體營運活動。該建議報告不只是針對所謂的「數位經濟」,更包含了許多面對終端消費者的企業或稱市場型企業。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全球稅務服務會計師曾博昇說明,如果包容性框架中的134國家取得共識,同意OECD秘書處的建議,連同今年11月預計將針對方針二提出的全球最低稅負制的提案,這將是自1920年代以來,國際租稅制度再次的重大變化,這項提案將影響許多的市場型企業及數位經濟企業,例如線上平台企業。

OECD承認,現今國際租稅制度的課稅連結性是建立在實體(physical presence)的基礎上,若無實體存在,則在該租稅管轄區不需被課稅。而數位化經濟的三大特徵為:一、在某市場具有一定營收但在當地不存在任何顯著或實質的商業活動;二、高度仰賴無形資產;三、使用者參與與數據的使用價值並不一定有課稅實體存在。徵稿內兩大方針的共同目標是為使「市場地區對於企業在該地所創造及產生之價值具有課稅權」。

方針一 將分配給市場國較多的利潤

本次OECD秘書處發布的方針一報告,基本上是提出集團企業的利潤分配應採取公式型分配的方式,目的在分配給市場國較多的利潤。OECD承認這偏離了國際租稅所長期遵循的常規交易原則,但也希望在方針一的設計中尊重常規交易原則。

原則上,利潤分配方式首先是計算企業的例行性利潤 (Amount B or C)。企業總利潤扣除例行性利潤後的剩餘利潤再根據「議定好之分配指標」(Agreed Allocation Metrics),如:營業收入,分配至各使用者所在地租稅管轄區 (Amount A)。

方針一提出以下三種計算金額方式來實現集團利潤分配的規則,包括一項新規則─金額 A (Amount A) 和對現有規則的兩項修改 (Amount B and C):

1.金額 A是將所謂「全球剩餘利潤」的部分,採用新的公式分配給市場及消費者國家。OECD 諮詢報告中尚未提出任何百分比或分配公式。

2.金額 B是希望針對例行性功能配置固定的利潤率,來簡化計算規定。

3.金額 C則是針對當某國家/地區的業務活動大於例行性功能,則可根據常規交易原則計算可分配至這些國家/地區的利潤。

方針一適用範圍 擴大至市場型企業

以上三個金額是方針一的構成關鍵,如何在132個包容性架構國家間取得共識至關重要,另外,也必須建立爭議解決機制(例如強制性仲裁機制),避免國家間不同意利潤分配而造成雙重課稅。

這次報告另一個調整的重點是不只包含數位經濟企業,也將適用範圍擴大至市場型企業。如何定義市場型企業將會是各國政府爭議的一大重點。當然,另外一項重點是如何把其他類型的企業排除適用,或是企業內如何把其他類型的營運活動排除適用。

方針一徵詢將在2019年11月12日截止,在這段時間內,利害相關人可以對提案提供書面評論。各國磋商會議將於2019年11月21日至22日在巴黎舉行。OECD將尋求各方之間的政治協議。如此,OECD才能在2020年繼續將此框架下的細節規定進一步制定出來。

曾博昇提醒,針對方針一的提案,企業必須思考以下關鍵問題:

•範圍:如何定義「市場型企業」?如何排除其他類型企業?

•數位常設機構門檻:如何制定應分配至市場國家/地區的門檻?特別是國家之間的經濟規模差距甚大

•金額A問題:如何計算集團利潤;如何計算剩餘利潤,如何決定分配動因;如何消除雙重課稅問題?

•金額B問題:如何決定何謂例行性活動;如何決定利潤率公式(例如,應該是單項固定利潤率;或是應按不同行業/地區決定不同的利潤率;其他方法)?

•金額C爭議解決/預防問題:如何適用常規交易原則?如何建立國與國爭稅時爭議解決機制和強制性具有約束力的仲裁制度?

國際租稅新規則 企業須及早因應

曾博昇觀察,此次OECD的提案面對不同國家的立場及利害關係人間的拉鋸,在當前國家保護主義當道的環境下,各國開始採取越來越多的國內立法,例如法國及英國的數位稅規定,這造成許多大國家都希望盡快對於數位經濟及市場型企業課稅方式盡快達成協議。

但方針一基本上在於建議一套利潤分配的機制,攸關各國課稅權之間的拉鋸,要達成共識難度不低。針對以上提到的關鍵問題,例如如何定義市場型企業?如何制定應分配至市場國家/地區的門檻?如何計算剩餘利潤?如何決定分配動因?如何決定例行性活動利潤率公式?這都還需要各國之間協商才能達成共識。

當然,如果這些問題能夠妥善解決,並且建立一套全球一致的利潤分配機制,這能為跨國企業帶來較佳的課稅確定性。但在當前中美、美歐貿易戰的環境下,各國政府的保護主義盛行,在加上各種企業的商業模式差異甚大,能否建立一套全球一致的利潤分配機制困難度非常高。

另外,在這樣的制度下,一定必須要有對於雙重課稅避免的爭議解決機制,否則雙重課稅風險將大大增加。

曾博昇建議,如同面對中美貿易戰,台灣政府與企業必須在變局中找到因應策略。在這場大國之間的租稅競局中,不論政府或是企業,面對2020年可能將推出的國際租稅新規則必須要充分掌握變化趨勢,提前評估影響層面,提早規劃並做好因應,才能持續擁有高度的國際競爭力。

訊息來源: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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