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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對於立法委員提案修正考試院組織法之相關意見

中央社/ 2019.05.02 13:26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90502 13:23:36)考試院對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併案審查通過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在立法院依其會議決議交由黨團協商前,表達本院經合議制所形成之共識及立場如下:

一、修改考試院組織法,首重合憲性

本院長久以來依憲法五權分立、平等相維之精神,與行政、立法、司法、監察等四院立於平等地位而獨立行使職權,掌理考試、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及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乃國家考試及文官法制之最高主管機關,依據憲法舉辦公平、公正、公開、具有信度與效度之國家考試,以有效衡鑑全國各級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及專技人員執業資格;此外,在健全文官法制、落實公務人才之管理與人力資源之規劃、統籌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等相關事宜,亦當責無旁貸、不敢稍忘。是以,本院以憲定獨立機關公正、獨立之運作模式,肩負為國掄才、促使公務人員勇於任事,讓公務人力素質與時俱進,並強化行政中立與落實倫理價值、激勵公務人員士氣等重責大任,無論在國家考試或文官法制均能公正、獨立運作無誤,深獲社會信賴。

鑑於憲法賦予本院之憲定職掌,在憲法未修正前,應維持正常之院務運作,不宜由立法機關逕以修改法律之方式,界定、限定、架空、弱化本院職權。

二、本院捍衛憲法保障人民應考試與服公職之努力不容抹滅

考試權主要功能,在於健全文官法制,樹立廉能政治,多年來,本院透過客觀、公正之考選機制,消極杜絕徇私用人之弊,積極促進建構功績制度,創造為人民謀求最大福祉之賢能政府;並透過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質量之調控,提升其執業水準,確保公共利益及人民生命、身體、財產等權利。

本院一向秉持憲法賦予之職掌,配合國家建設及政府行政革新,致力於掄拔優秀人才、健全文官法制,對國家社會之進步繁榮,已發揮穩定與提振之作用;而現行文官制度,為因應環境變遷與實務發展,歷經修訂,亦對於國家社會與政府機關之選才、育才、用才、留才,發揮顯著功效。

三、憲政組織架構之變革應避免對文官制度造成衝擊影響

文官制度之穩定及文官之專業與中立,為政府穩健之要項,面對全球化、知識經濟時代,體察社會需要及回應民眾希望,多年來本院及本院所屬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監理委員會等,無不本於職責,因應國家政策,積極推動各項考銓保訓業務之興革,期能健全文官體制,強化公務員素質與能力,以提升國家競爭力。

身為本院重大政策之推手、獨立行使職權的考試委員,透過考試院會議的平台,無時無刻配合國家永續發展需要,本於宏觀務實、專業創新之理念,擘劃考銓大政,並持續不斷檢討精進文官政策與法制,力求與時俱進,切合時宜。以本(第12)屆考試委員為例,上任以來積極擘劃「考試院第12屆施政綱領」為施政之準據,舉凡落實人權保障及性別平等,貫徹憲法考試用人精神,通盤檢討整併職組職系及考試類科,積極推動公務人員基準法與政務人員法制,建構多元取才管道,實施績效管理制度,提升文官培訓發展功能與終身學習環境,以及推動永續發展之公務人員退撫法制等,皆為持續精進之重大目標。同時也將「廉正、忠誠、專業、效能、關懷」等理念,強化為公務人員之核心價值,樹立正確公務倫理觀念,型塑機關優質組織文化,培養兼具專業與競爭力之人才,進而建立一流之文官團隊,打造一個創新、利民、高效能之政府,以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

考試委員專責考銓業務,不受政治力之干擾,得以其超然的立場,專業的論述,獨立行使職權,藉由合議制的平台,完善決策功能,對於建立考銓制度、恢宏考銓保訓功能有極其重要之影響。目前考試委員之組成多元專業,任命過程慎重且符合民主原則,且由於涵納各類專業人才,有利於多元化發展,俾免考銓保訓決策侷限於一隅。

本院再次重申,由於考試委員人數、資格及任期的調整及變革,除影響考試院憲定職掌整體業務之推動外,更涉及文官體制結構之穩定,影響國家社會之發展。面對該等議題自應以審慎態度,從其獨立性、合議制、專業性、功能性以及國家發展需要,作長遠、宏觀、整體之考量,廣納各界意見,全盤進行討論與思辨,方是國家長治久安之基礎與全民之福。

訊息來源: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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