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曾亭皓/綜合報導
簽訂租賃契約是為保障出租與承租雙方權益,不過若是定期租約到期,租方願意續租但不願續約,演變成「不定期租約」的情況下,對房東真的相較吃虧嗎?可道律師事務所律師黃韋儒解釋「房東只要給予期限,隨時可收回自住」。
黃韋儒表示,舉凡在租約到期後,房客仍定期繳交租金,且房東有意收下,此時就代表雙方已經默認「不定期租約」關係,雙方可以不用重新簽訂契約,僅以口頭約定。不過對於外界質疑,不定期租約似乎對房東相較不利,黃韋儒解釋,其實不會,因為房東擁有房產權利。
終止不定期租約只需給予期限提早通知,房東即有收回權利。(示意圖/好房網資料中心)
依《民法》第451條,若租約到期,之後僅以口頭續約,定期租賃契約就變成「不定期租約」,屆時房客或房東任一方想終止租約,只要依法先期通知就可隨時進行,值得注意的事,房東須符合《土地法》第100條規定才可回收房屋。
「一般房東會給予房客半個月至一個月的期間搬離」黃韋儒透露,據法律規定,若要終止不定期租約,只要給予房客足夠的搬離期限,時間到了,房東即有權收回,若房客堅持不願搬離,房東將可寄予存證信函下最後通牒。
舉例,假設當初房客有繳交押金且尚未扣光,面對房客不願搬離,房東可用於抵扣房客積欠的租金,若押金已被扣光,依照《民法》第440條,總積欠租金必須超過2個月租金總額,房東才可寄存證信函,請求終止租約,並要求房客搬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