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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昨(25)三讀通過《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案,未來工廠排放超量將加重處罰,最高達2000元,並新增鼓勵吹哨者機制;另外出廠10年以上交通工具,超過應檢驗日半年未定檢,最高可處新台幣6萬元罰鍰,屆期未改善可註銷牌照;地方可設立「空氣品質維護區」等。
在空汙罰則方面,條文指出,固定汙染源大量排放空污染物時,負責人應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至遲於一小時通報,違者從現行可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提高到1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而若未採取應變措施而致人於死,最高可處無期徒刑,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此外,法案也新增吹哨者鼓勵條款,鼓勵內部員工檢舉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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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工具汙染管制方面,條文規定,環保署得針對出廠10年以上的交通工具加嚴排放標準,若超過應檢驗日半年仍未實施定期檢驗,經通知屆期未改善可處3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若仍未改善者,可註銷牌照。
另外,三讀條文也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得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民國88年6月前出廠的柴油車或二行程機車,將禁止進入空品區或限制其進入時段,以減少空污物排放,維護區內空氣品質,違者可處5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
這次修法,也明定環保署應每4年檢討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方案,地方政府在擬定空污防制計畫,需要考量空氣污染物流通性質,並會商鄰近縣市。
三讀條文也設立「抵換機制」,若 空污總量管制區若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且區域內既存污染源(例如火力發電廠)無法達成指定削減目標,將可以改善移動汙染源來抵換,於10年後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