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昨(19)通過「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只要被害人覺得自己被騷擾,不必蒐集完整證據即可向警方報案。若警方調查、勸阻後無效,可處一萬到十萬元罰鍰,並由法院核發防制令,騷擾者要是違反防制令,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未來跟蹤、騷擾將有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示意圖/網路圖片
對於近年來發生多起民眾因遭跟蹤、騷擾,進而衍生傷害等案件,行政院長賴清德極為重視。內政部為保障民眾安全,擬具「糾纏行為防制法」,賦予警察機關調查處理糾纏行為案件及法院核發防制令,期能藉由公權力及時介入,有效遏止糾纏行為。
刑事警察局說,現行法令對一般關係的跟蹤與騷擾行為,只能依《社維法》開罰三千元,嚇阻作用不佳。 草案對糾纏行為有四階段處罰,警察機關接獲報案後先進行行政調查,若屬實可進行勸導跟制止;若行為人不聽從警方勸阻與制止,可以書面警告或罰款一萬到十萬元;此後兩年內再有糾纏行為,可向法院聲請防制令;如再違反防制令則進入刑責,最重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政院昨通過草案,賴揆盼送立院後早日完成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