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黃靖惠/整理報導
房屋買貴真令人捶心肝,但能當解約理由嗎?好房網TV直播節目《律師娘來當家》主持人林靜如、來賓可道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存富一同解析,「預售屋」解約必知的事情。
房屋不比市售商品「買貴退差價」,不少人辛苦存一輩子錢,滿懷心喜要買新屋,但當刷卡付完後預售屋訂金後,卻發現財力無法負擔、或者價錢買貴了,也讓不少人萌生想解約念頭,但這真的能當作解約理由嗎?
好房網TV直播節目《律師娘當家》討論預售屋解約事宜。圖/好房TV
吳存富表示,消費者「買貴」無法當作解約事由,除非東西有問題、產品有瑕疵,才可能成為解約事由,若建商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所公告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就算是違約,縱使消費者簽約並付訂金,仍有機會可以解約。
單以法律層面來論預售屋要解約,什麼樣理由才恰當?他指出,多數民眾在案場時受銷售小姐強力推薦,甚至是口頭保證,事後才發現真實情況並非如此,但這同樣無法當作解約理由。
他指出,最終解約還得回契約內容來看,包括業者有沒有給消費者合理契約審閱期間,一般是5天,縱使消費者自己勾選放棄審閱期限,仍就能夠爭取解約,因為業者這份契約違反契約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他表示,預售屋的土地使用分區也可成為解約理由之一,例如大多河岸景觀豪宅是土地應該是蓋工業宅、商業宅,換言之,消費者將來可能被依違反使用執照的使用目的開罰,這樣算是一種廣告不實,甚至可能損及權益,民眾也可以要求解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