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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公投法修正 提案、成案門檻皆大降 18歲就能投票

台灣好新聞/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2017.12.12 15:20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立法院在8日下午的院會中,已二讀通過《公民投票法》部分修正條文,今 (12)日的院會上,正式三讀通過《公投法》修正條文。修正後的《公投法》將提案門檻調降為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總數的千分之1,成案門檻則調降為選舉人總數1.5%,投票年齡也下修至18歲,大幅鬆綁《公投法》標準。


現行公投法的提案門檻為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總數千分之1,成案門檻則是選舉人總數5%;公投投票人數達投票權人1/2以上,且有效投票超過1/2同意,即為通過。


《公投法》三讀修正條文大幅調降提案、成案,與通過門檻。條文明定提案門檻為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總數萬分之1,成案門檻為選舉人總數1.5%。至於通過門檻則修改成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1/4以上即為通過。公告公投結果後2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


《公投法》也下修投票門檻起始年齡為18歲,三讀修正條文明定,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18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三讀條文也明定,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但實施方式另以法律定之。


《公投法》三讀修正條文也確認刪除原先的公投審核機關公投審議委員會,將來公民或立法院提出的公投案,直接由主管機關(全國性公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地方性公投由地方縣市政府)受理審核。


至於全國性公投適用項目,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事項外,其他包括法律之複決、立法原則之創制、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地方公投部分則可適用地方自治條例或是地方重大政策的複決、創制。預算、租稅、薪俸、人事不得公投。


《公投法》三讀修正條文也新增內容,行政院得經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機關辦公民投票。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公投提案後,立法院應於15日內議決,於休會期間提出者,立法院應於15日內自行集會,30日內議決,不過,若提案被立法院否決,2年內不得再提。


公投法部分修正條文也明定,公然聚眾妨礙投票,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30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條文也明定公投成案後可設立辦事處募款,但不得接受外國、大陸地區及港澳之團體或個人捐贈,收受者應查證,不符規定時,應於收受後2個月內繳庫,否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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