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廖庭毅/整理報導
財政部今(1)日發布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讓將自有住宅租給中低所得家庭的「公益出租人」的房屋稅,可適用自住優惠稅率的1.2%。
將自有住宅租給中低所得家庭的「公益出租人」,房屋稅可適用自住優惠稅率1.2%。(好房網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公益出租人」指的是經由租屋服務平台刊登出租資訊或經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認定,自行將自有住宅出租給中低所得家庭的自然人或私法人,財政部公告指出,未來住家供公益出租者,房屋稅率為1.2%,與自用住宅相同,較一般出租者適用的房屋稅稅率(1.5%至3.6%)低。
財政部同時說明,有關公益出租人的認定,是根據住宅法及相關規定為範圍,經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依今年1月11日修正公布住宅法第3條第3款,以及內政部今年8月11日所訂定發布的「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所規範,符合條件的公益出租人,於核定有效期間內,均可申請適用房屋稅優惠稅率。
財政部提醒,經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核定的公益出租人,可透過主管機關轉送或逕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房屋稅優惠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