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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748號解釋涉違憲!

美麗島電子報/陳榮洋 2017.06.08 14:14

 文章摘要:綜上所述,748號解釋所現大法官的「見解」,已可見識到解釋本身涉及違憲,法律規定若有違憲由大法官解釋,如果大法官涉違憲呢?怎麼辦?建議監察院本於職權查明糾處。

 

陳榮洋/評論

 

大法官會議於今(106)年5月24日,以11人贊同、3人反對、1人迴避的多數,作出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告「民法不允許同性婚,違憲」,並宣示「主管機關應於2年內研擬修法,保障同性婚姻,若未完成法律修正,同性婚姻者可直接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解釋一出,舉國震驚、社會譁然!眾多論者,認為同性婚將毀了倫常、亂了社會秩序、也將加速少子化,更多強調不是普世價值,紛紛非議。筆者則認為748號解釋本身就涉違憲,道理如下:

 

首先,大法官以憲法第七條規定「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為由,而認為限制男男或女女結婚是違憲!?但查男女性別是天性,男女結婚也是天性,否則憲法不必強調男女平等,亦即憲法已明列男女有性別,所以民法第972、980、985條有關男女始可結婚登記之規定,合乎天性,合於憲法第七條精義,何來違憲?大法官之見解,反觀其謬誤?

 

其次,憲法第23條有規定,為維護社會秩序者,得以法律限制之,上開民法規定男女婚始可結婚登記,正是為維護社會秩序,維護人類自古以來,合乎天性、合乎天理的社會秩序,就是「兩性合婚」。民法之規定何違憲有?反之,大法官的同性結婚見解,當然會改變既有異性婚姻所建構的社會秩序,不合憲法第23條所定意旨,亦見謬然?又倘若大法官解釋同性可婚,那麼就不只男男或女女可婚,男男男或女女女、男男女或女女男,亦當可婚的,以此類推,都符合大法官的平等精神,試問是這樣的平等嗎?這符合公序良俗嗎?

 

再者,748號解釋,不只解釋而已,而是「指示」主管機關必須在2年內修法,未完成修法者,同性婚可到戶政機關強制登記。這分明就是自動性生效立法,也就是強制性立法,創制立法權是民意機關(國會)的專屬權,大法官憑什麼可以越權凌駕立法權!這樣的大法官形同太上皇了,更見其謬?

 

又同性婚入法,不是只修民法,據統計約112種(不含規則)必須配套修法,全國法規秩序幾乎大亂,又如何能在2年內完成修法?

 

所以,綜上所述,748號解釋所現大法官的「見解」,已可見識到解釋本身涉及違憲,法律規定若有違憲由大法官解釋,如果大法官涉違憲呢?怎麼辦?建議監察院本於職權查明糾處。

(作者陳榮洋為前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主任秘書)

【圖片為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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