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現行我國體育與運動的中央級管轄機關為行政院教育部體育署,屬三級行政機關。但近年體育與運動項目更多元,且國外已有不少國家有獨立的體育與運動行政部門,因此近年不少人疾呼中央,應成立二級行政機關等級的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盼能整合並取得更多國家資源,讓台灣的體育與運動發展更完善。對此,立法院院會今(7)日三讀通過成立「運動部」有關的7案組織法案,制定「運動部組織法」、「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及「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3案,以及修正「行政院組織法」、「教育部組織法」、「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及「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4案。教育部體育署今(7)日對此感謝朝野支持「運動部」設立,期盼能於今(2025)年掛牌運作,讓臺灣運動發展走向下一個嶄新的階段。
體育署表示,2024年9月起,行政院副院長鄭麗君以「體育暨運動發展部諮詢小組」召集人身分主持4次會議,凝聚各界共識,順利在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提出組織法草案,行政院規劃「運動部」組織架構設「1部1署3中心」推動全國運動業務,打造一個運動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的國家,並強化臺灣的國際參與及影響力。「運動部」專責綜理全國運動政策,下設專責次級機關「全民運動署」,另增設「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強化全民運動及運動產業事項之執行,並透過現有「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與「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共同合作執行競技運動人才培育及運動科學研究及應用。
體育署說明,「運動部」相關組織法案制定及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增設「運動部」。
二、制定「運動部組織法」:明定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權限職掌、組織,並明定設次級機關「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等事項;並定明本法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三、制定「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明定設立之目的及隸屬關係、權限職掌及組織等事項,並定明本法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四、制定「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訂定設立目的、組織型態、監督機關、業務範圍、經費來源、財產之使用管理、相關規章或內部規定之訂定程序、董事會及監事會之組成及任務、設執行長及任務、董事、監事及執行長之利益迴避事項及其他事項,並定明本條例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五、修正「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監督機關、業務範圍、董事及監事之消極資格、董事長聘任辦法之授權範圍、董事、監事及執行長之利益迴避事項;增列因業務需要取得公有財產或使用之方式、依任務性質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刪除董事、監事續聘次數限制。
六、修正「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修正監督機關、業務範圍、董事及監事之消極資格、執行長之利益迴避相關事項;增列依任務性質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另刪除董事、監事續聘次數限制。
七、修正「教育部組織法」第2條、第5條、第9條:修正掌理事項,及刪除設體育署之規定。
體育署表示,我國競技運動成績在穩定中成長,也因此,全民運動及觀賽風氣逐漸提升,展望國家未來的運動政策,除了讓世界持續看見台灣在運動場上發光發熱,也要給予國人全新的運動參與,強化重視全民運動的投入。此時,「運動部」的成立,除了讓政府成為競技運動的堅實後盾,結合「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及「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儘可能提供最完善的行政後勤支援,努力為選手打造最好的競爭條件,期許選手能發揮最大的競爭實力,為臺灣爭取榮耀。
另外體育署說,「運動部」未來也特別設立全民運動署將運動推展進入社區,提升國人規律運動習慣,使運動成為生活中的一部分,藉此能夠誕生更多的優秀運動選手,提升國際競爭實力,培育更多台灣之光。
此外,運動產業產值可期,「運動部」未來也設立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承「運動部」政策,推動擴大運動參與人口、社區運動產業化、運動場館普及化、賽事產業化、壯大運動產業生態系、促進產業投融資及企業贊助、培育運動產業各領域專業人才、舉辦臺灣品牌國際賽事等重點工作,帶動運動相關產業健全發展。
體育署表示,立法院三讀通過「運動部」之相關組織法案,成立「運動部」的法源依據,對於社會各界及立法院期許未來「運動部」關注議題,尚須進一步研擬業務規劃或政策方案,亦併掛牌成立事宜,如研擬處務規程、編制表,規劃運動部、全民運動署、運動產業發展中心揭牌,及業務移轉等辦理籌設作業,期「運動部」能於2025年順利揭牌運作,讓臺灣運動發展走向下一個嶄新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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