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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榜現做並以販賣機販售之甜點、茶飲等產品,依法可管了!

大成報/杜忠聰 2017.06.06 22:09
【大成報記者杜忠聰/臺南報導】 由於近兩年新興產品以自動販賣機販售促銷日漸盛行,衛生福利部為確保消費者飲(食)用安全,及提供消費者正確訊息,強化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已於106年6月2日公告「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且自106年7月1日起施行。
以自動販賣機販售之食品,不論包裝、散裝或自動販賣機調製的食品皆應依該規定標示,除食品資訊外,應於機台外部明顯標示販賣機業者資訊,包括業者名稱或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販賣機業者就其販售食品,應標示事項及標示方式:
1.包裝食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標示。
2.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稱、食品負責廠商或製造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地址及登錄字號、原產地、有效日期、過敏原、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重組肉等8項。
3.自動販賣機調製之食品:因屬消費者投幣選擇後調製之食品,故得免標示其「有效日期」,其餘標示事項與散裝食品相同。
4.標示型式與方式:包裝食品之所有標示項目及散裝食品之「有效日期」應標示於產品外包裝或容器外,其他標示項目得以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且應予固定。
各項規定公告詳盡資訊請逕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公告資訊 > 本署公告項下查詢。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陳怡局長呼籲所有食品業者,於106年7月1日起以自動販賣機販售之食品皆應依上述公告內容確實辦理,業者如果沒有依規定標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如查獲涉及標示不實情形者,將依法處以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命其業者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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