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違者將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嘉義市政府衛生局為保障市民健康,於食安事件發生時除第一時間公開資訊讓業者因應,並同步針對下游業者進行查核,以確保問題產品全數下架。衛生局將持續查核問題商品流向,也呼籲業者務必遵守法規,落實自主管理,善盡社會責任,並提醒民眾,若發現業者有販售違規產品,可撥打食品衛生科2338267專線檢舉,共同監督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