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表示,2016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已將外籍配偶因受家暴離婚未再婚、喪偶後未再婚,與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或與亡故配偶婚姻關係存續2年以上,或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我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者等,納入適用特殊歸化的對象,其申請歸化所需具備的合法居留期間,已由5年放寬為3年。
內政部指出,這次「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的修正,更進一步放寬其申請歸化所需具備的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要件,得適用較寬鬆的認定規定,如參加國內政府機關所開設之課程上課總時數或累計時數,已由200小時減少為72小時;歸化測試合格分數,也由70分降低為6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