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休假,倘遇勞工之例假或因法定正常工作時間修正縮減致無庸出勤之時間者,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至補休日期可由勞資雙方協商合意。補休日性質為國定假日,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該補休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部分幼兒園因勞動節休園1日,致原於該日同意出勤之勞工有親自照顧幼童之需求,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向雇主請家庭照顧假,雇主不得拒絕,亦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有其他不利處分,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屏東縣勞工處處長林德輝表示,每逢放假日,相關補假、給薪等勞資爭議案件頗多,特別呼籲雇主應先行與勞工協商,並詳細將事業單位工時調移或補假等情形適時提供給勞工瞭解,避免滋生爭議。
遇有任何勞動權益問題均可向勞工處詢問,以確保自己的權益,諮詢電話08-7558048轉32、33或37。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