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台北地方法院當時的判決指出,張男與被害人在民國103年交往,雖感情生變,仍在同年9月同遊日本。
然而,張男在旅途中兩度性侵對方,還拍裸照;兩人回國後分手,張男侵入被害人住處,恐嚇以裸照企圖要脅被害人發生性關係。
判決表示,張男懷疑被害人變心,到被害人住處外埋伏,並而當街拿刀砍殺被害人47刀致死,還脫褲親吻被害人下體,路人發現後報警。
北院法官審酌相關事證,加上張男坦承犯行等情況,認為他非全無教化可能性,沒有判處極刑的必要,因此依殺人等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件上訴至高院,歷經多次開庭審理,該案將於11日上午10時10分進行宣判。
民事賠償部分,台北地方法院去年8月辯論終結,張男的父母願意賠償死者家屬新台幣1261萬元,雙方達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