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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彈性工時有漏洞 再次修法得謹慎

中央廣播電台/楊文君 2017.03.23 00:00
勞基法「一例一休」上路滿3個月,爭議仍未平息,許多業者呼籲政府應給點「彈性」,但在討論「彈性工時」政策時,卻發現4周彈性工時可以讓勞工連上24天班不違法。儘管勞動部強調實務面並未看到如此極端的個案,但法條的疏失已引發爭議。

為因應產業淡旺季,給企業排班彈性,勞基法訂有2周、4周及8周彈性工時機制,目前2周彈性工時適用所有企業,4周及8周彈性工時則只適用部分行業,勞資可透過協商,彈性調整工時及休假。

◎4周彈性工時 可連上24天班不違法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七休一」函釋廢除後,2周及8周彈性工時都要回歸「七休一」原則,只有三種例外狀況可連上12天班,大部分的勞工最多連上6天班,就要休息一天。

但4周彈性工時卻只規定「每2週需有2天例假」;也就是說,若雇主要求勞工在休息日加班,並將勞工例假日排在4週中的最前面2天及最後2天,就可讓勞工連上24天班不違法。

儘管勞動部強調,實務面並未看到如此極端的個案,但消息一出,讓各界擔憂這個漏洞恐出現「血汗班表」。國民黨立委蔣萬安質詢勞動部長林美珠時就詢問,勞動部是否應檢討漏洞?蔣萬安說:『(原音)所以發現4周彈性工時有連續上班24天的情形,請問勞動部你們有沒有要檢討,來解決這樣的一個漏洞?(林美珠:我們還是要先了解事實上的狀態,法律是一回事,但是勞資雙方應該是一個和諧的關係,所以我們不能直接說這叫血汗。)』

◎連上24天班 勞長:勞工可拒絕

面對立委連番質詢,勞動部長林美珠並未鬆口,但她說,連上24天班對勞工不公平,「勞工可以拒絕」。

林美珠強調,要成為可合法使用4周彈性工時的行業,必須要經過勞動部評估、核准公告後才可適用。且企業實施前,還要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正式實施前,還要再經過個別勞工同意,施行程序很嚴謹,她也會嚴格要求雇主不要如此排班。她說:『(原音)必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同意了之後,接下來,他還是要得到每一個勞工朋友的同意,才能夠變動工時,所以在機制上面是非常嚴謹的。』

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教授成之約指出,實務面還是得由勞動部調查,是否真有企業讓勞工連上24天班。他分析,以每月總工時含加班時數206小時來看,既使連上24天班,每天頂多上8.5小時,還在可接受的範圍內,但若勞動部調查發現,勞工有過勞的現象,則有必要將法制完備。他說:『(原音)假設上限是12小時,那206小時大概17天就用完了,所以很難有24天情況的發生,但也確實,若17天每天工作12小時,負荷是比較重的,所以是不是可以去修勞基法36條,讓4周彈性工時也適用每七天應有1天休假這樣。』

◎修法限縮彈性 勿忘「七休一」函釋事件

回顧過去勞動部刪除「七休一」的函釋、也就是例假可於2周內挪移事件,當時社會議論「連上12天班」竟不違法,勞動部便廢止「七休一」函釋,馬上引發大眾運輸、旅遊及媒體業反彈,隔天就緊急喊卡,被批評是「髮夾彎」,後來才又衍生出只有「三個例外」情況可連上12天班。

若勞動部認為,4周彈性工時出現的「連上24天」有修法必要,此次一定要嚴謹,畢竟彈性工時設計是為了讓企業有彈性運用的空間,切勿急於一時修法,重蹈「七休一」函釋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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