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有身分證並來台10多年的吳女與被告蔡男原是男女朋友,同居在高雄市小港區,因雙方感情及金錢糾紛,於民國103年間分手。
吳女於105年9月7日於一家便當店工作後返家休息,但因直到傍晚仍未到班,便當店同事打電話又沒人接聽,認為可疑打電話報警求助。
轄區高雄市警察局小港分局員警會同消防隊員破門進入,發現有男女各一名倒臥房間內,其中吳女左頸部被插入一刀為致命傷,已無生命跡象;另一名為蔡男,胸部有刀傷,仍有生命跡象,經送醫急救後救回,現場並查扣凶刀一把,警方將全案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
高雄地檢署偵結,認蔡男下手殘忍,且造成被害人兒子心理傷痛,依殺人罪嫌起訴,並向法官求處從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