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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撞翻休旅車涉肇逃 法院判刑6月

中央社/ 2017.03.11 00:00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1日電)詹男開車擦撞前方休旅車,導致休旅車翻覆、車內母子受傷;詹未停車涉肇逃。一審法院認定詹男肇事逃逸判刑1年4月;高院認為男子情堪憫恕給予減刑,改判6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這起案件發生在民國104年12月某日凌晨4時許,詹姓男子開車行經新北市淡金公路三芝路段,不慎擦撞到前方休旅車,導致休旅車失控撞上內側安全島,翻轉三圈後,撞到電線杆才停住。

當時休旅車上除了女性駕駛,還有其8歲幼子;附近便利商店員工聽到巨大撞擊聲響出來查看、報警,所幸休旅車上駕駛與乘客並無受到重大傷害。

詹男當下並未停車查看,而是駕車離開,警方根據監視器錄影畫面鎖定犯嫌;詹男事後開車到警察局報案,警方將他移送法辦,檢方對他提起公訴。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法院開庭審理後,依過失傷害罪,處詹男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肇事逃逸部分則判詹有期徒刑1年4月。詹男不服提起上訴,並向法官供稱沒有肇事逃逸犯行。

詹男說,案發地點很空曠、風聲很大,加上車內窗戶緊閉,什麼聲音都沒有聽到;車子當下有點晃動,他認為是風大的關係,自己在下車上廁所發現車輛左方向燈及左前輪拱處有擦痕後,主動到派出所報案,案發時並不知有肇事。

詹男涉犯肇事逃逸部分,依法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高院法官開庭認定詹男的確涉有肇事逃逸,但參酌休旅車母子所受傷勢尚屬輕微,且肇事地點附近有24小時營業的便利商店,傷者經便利商店員工報警而即時獲得救護,可認詹男的逃逸行為,對她們所可能衍生危害程度相對仍輕。

此外,詹男事後已主動向警局投案,且在開庭審理中表達和解意願,然因告訴人不同意撤銷假扣押及分期給付而未果,並非無悛悔之意。

高院法官綜核一切情狀,認縱量處最低法定刑,猶屬情輕法重,應有足堪憫恕之處,因此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肇事逃逸部分改判有期徒刑6個月,其餘上訴駁回。

本案過失傷害部分不得上訴,肇事逃逸部分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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