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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寶告大同 最高法院駁回仁寶上訴

中央商情網/ 2017.01.12 00:00
(中央社記者吳家豪台北2017年1月11日電)大同(2371)與代工廠仁寶(2324)關於買賣華映股票的訴訟,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仁寶上訴;大同對此表示,本案已三審定讞,大同營運一切正常,不受該訴訟影響。

仁寶於2013年3月29日,依與大同股東協議,對大同提起仲裁,請求大同依該等協議支付仁寶承買的華映股票買賣價金。仲裁庭於2014年5月16日裁決,大同應給付仁寶新台幣21.18億元,並駁回仁寶其餘請求。

仁寶於2014年6月13日向台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該仲裁判斷不利部分,台北地方法院於2015年5月15日駁回仁寶上訴,高等法院也於2016年3月29日駁回仁寶上訴,最高法院則於今天駁回仁寶上訴。

大同今發布重大訊息表示,本案已三審定讞,大同營運一切正常,不受該訴訟影響。

仁寶表示,待收到最高法院判決書後,將委請律師研議是否尋求其他可能之救濟程序。仁寶已於2014年第1季財報一次性認列損失,故本件提起撤銷仲裁判斷訴訟,對仁寶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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