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緣於姚鳳崗的藝之田公司民國102年向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提出「淑惠要出嫁」申請企劃書,申請補助製作高畫質電視節目徵選案補助金,雙方後來簽署契約,文化部陸續支付二期共440萬元補助金;趙舜任「淑惠要出嫁」製作人。
文化部主張,藝之田103年9月遲繳約定文件,10月間繳交樣帶不符契約「本節目主要演員符合劇情演出之6個以上不同場景,且各場景至少5分鐘之樣帶及DVD」約定,且主張趙舜過世為由,表示放棄拍攝計劃。
文化部104年初同意解除契約並廢止藝之田補助金受領資格,但藝之田未繳回補助金,文化部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追討;法院判文化部勝訴,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