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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修正 滯台藏人可申請專案居留

中央社/ 2016.12.01 00:00
(中央社記者朱則瑋台北1日電)立法院日前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6月29日前入國的印度、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經主管機關認定後應許可其居留,移民署即日起開始受理送件。

政府為實踐「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並考量長期滯留在台藏人無法取得合法居留身分,導致生活陷入困頓,立法院已於11月1日三讀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4項修正案,放寬規定為105年6月29日以前入國之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未能強制其出國,且經蒙藏事務主管機關組成審查會認定其身分者(簡稱滯台藏人),移民署應許可居留。

移民署表示,考量滯台藏人散居全國各地,基於申請便利性,因此規定由其本人親自向居住地移民署服務站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辦理檢視,經審查會初步檢視符合資格者,再由移民署專勤隊通知辦理自首,後續申請專案居留事宜。

移民署說,符合105年6月29日以前入國之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未能強制其出國者,請自105年12月1日起儘速辦理檢視,相關文件可上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訊息中自行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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